楼层不设桶!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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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05 20:17

近日,《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规定,鼓励现有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集中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取消居住楼层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

 

超市逐步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不得主动、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逐步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鼓励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购物袋等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对于快递企业提出了怎样的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逐步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编制袋、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鼓励提高使用45毫米宽度及以下的胶带封装比例,提高免胶带纸箱应用比例。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限制一次性用品。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者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生活垃圾分为4类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各类生活垃圾如何投放

对于市民比较关注的生活垃圾投放,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提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六)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七)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八)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楼层不设桶 

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建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新建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鼓励现有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集中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取消居住楼层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

 

个人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500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其中指出,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主动、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宾馆等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南都记者刘军艳

 

编辑:刘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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