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6日公布前链家网员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审刑事裁定书,前链家网数据库管理员韩某因删除链家公司财务系统相关数据,致使公司基于财务系统受损而支付修复费用18万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7年。
此前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福道大厦三层的链家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利用其担任链家公司数据库管理员并掌握公司财务系统root权限的便利,登录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删除了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致使公司财务系统无法登录。链家公司为恢复数据及重新构建财务系统共计花费人民币18万元。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认定被告人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韩某不服,提出上诉。因其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实习记者房子翔 郭美婷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