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规定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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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15 17:08

1月1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记者从通知获悉,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园区(镇街)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园区(镇街)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成立程序“九步走”

记者了解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包括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产生筹备组成员、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备案、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管理制度等九道程序。

其中,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园区(镇街)政府代表和村(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的单数。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数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60%。

而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另外,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按规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可被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或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等情况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通知还提出,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园区(镇街)政府,在园区(镇街)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园区(镇街)政府应当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接受园区(镇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采写:南都记者 黄慧萍

编辑:黄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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