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随意用教师照片简介上网打广告!被判侵权并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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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15 13:44

你的各种“圈”是否充斥着教育机构的“教育广告”?教育机构未经许可发布含有名师肖像及简介的广告进行宣传,不仅构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犯,还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1月15日,南都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日前,该案对一起相关案件作出判决。A教育机构未经许可使用中学教师郑某某肖像及简介进行推广宣传,法院认定该教育机构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郑某某共1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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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A教育机构在其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中发布标题为《名校直通车—NOIP暑期特训营》的宣传文章,此文在导师介绍部分使用了郑某某的肖像及简介,让人误以为郑某某违反教委的规定,导致其在学校受到质疑并被约谈。郑某某以A教育机构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郑某某诉称,自2019年6月起,发现A教育机构在百度、搜狐、今日头条等渠道,擅自使用其照片及相关履历介绍,将其描述为该教育机构的导师,误导学生及家长报名参加该机构开放的课程。郑某某认为,该教育机构未经允许,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严重影响了他的教师形象及工作生活,给他带来了非常大的舆论压力、工作压力及精神压力,故请求判令A教育机构向郑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郑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文章可以认定为系A教育机构发布。王某某作为A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期间,其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新浪微博中以A教育机构的名义进行业务宣传,可以认定为系A教育机构实施的行为。

此外,经法院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文章侵害了郑某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A教育机构为推广经营业务,未经合法授权发布含有郑某某肖像的图片并标注了郑某某姓名及个人介绍用以宣传,侵害了郑某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A教育机构在推广自身业务时捏造了郑某某在A教育机构处任教的事实,使相关人员尤其是学校误以为郑某某违反教育部相关规定,导致郑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郑某某的名誉权。

综上,法院判决A教育机构在其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连续三日登载向郑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郑某经济损失10000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采写:实习生 欧阳霈 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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