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困难人员医疗救济标准将大幅提高。根据近日印发的《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东莞将最高救济金额从原来的8000元提高到5万元。救济对象包括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市户籍以及非本市户籍困难群众等四类。该《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最高救济金额从8000元提高到5万元
根据《办法》,医疗救济对象共包括四类: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市户籍困难群众;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工作、读书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驻莞现役军人;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患病困难人员。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核付、商业保险理赔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仍在7000元及以上、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向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申请医疗救济。
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对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只救济一次,救济总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申请人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相应金额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8万元以下的,按照20%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8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0万元但不足12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2万元但不足14万元的部分,按照35%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4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标准进行救济。
据了解,根据原“办法”,最高医疗救济金额为8000元。新《办法》大幅提高了救济标准,是结合近三年来救助对象结构情况、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申请工作管理情况而做出的调整。
简化申请材料,申请医疗救济更为便捷
《办法》还简化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其中,将原“办法”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申明书》,整合到了《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申请表》“申请原因”一栏中。
此外,对于非本市户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原“办法”要求:“在莞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交村(居)委会开具的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工作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在莞纳税证明、在莞参保证明、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其中一项)”;而新《办法》则调整为:“提交以下材料中的任意一项: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开具的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在莞参保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在莞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新《办法》还删除了原“办法”中“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申请流程】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因故无法提出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申请人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到其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三)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入户、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村(社区)告示栏内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核。
(四)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报市医疗救济基金会。
(五)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在收到复核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在其官方平台上公布救济对象名单,并向镇街医疗救济金专账拨付医疗救济金。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在收到医疗救济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编辑:田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