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据介绍,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20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21件,审查后尚未发现需要发回的情形。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首次披露对特别行政区立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其中提到,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范围一直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两个特别行政区都能够做到将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相较于对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备案审查工作,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备案审查并不为公众所熟知。”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副教授郑磊表示,《香港基本法》第17条、《澳门基本法》第17条均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所属的基本法委员会后,如果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郑磊认为,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备案审查情况纳入备案审查年报一并介绍,显然不意味着将备案审查的一般规定简单套用于特别行政区立法,却将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所对应的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与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它既要能体现审查对象特别行政区立法的“两制”特点,又要能纳入备案审查整体制度的“一国”框架,属于具体制度层面的“一国两制”。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