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规定民族学校用民族语言教学,全国人大纠正:不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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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20 15:28

南都讯 见习记者 王凡 发自北京 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据了解,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

沈春耀介绍称,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对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违背上位法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作出处理。

其中包括,有地方性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还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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