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牌是全球知名的汽车燃油和润滑油品牌。围绕“壳牌”这枚商标,多家公司展开法律层面的角逐。1月21日,南都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日前,该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壳牌”润滑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假“壳牌”所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判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原告一壳牌国际公司是世界领先的石油和能源公司,负责申请、注册、持有和管理壳牌集团的所有商标。原告二壳牌中国公司于1996年成立于北京,负责壳牌集团在中国地区的业务,壳牌国际公司授权其使用“壳牌”相关商标。
二原告主张,其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商品上拥有 “壳牌”、“SHELL”、“喜力”、“HELIX”等商标,在“润滑油、润滑剂”产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也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被告北壳公司、剑驰公司、安耐驰公司、王某、宋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共同生产、销售侵犯壳牌公司商标权的润滑油产品。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诉公司和个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被告侵权产品。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控侵权润滑油产品来源于被告北壳公司、剑驰公司,其组合使用的“口壳喜”和“牌力”标志,竖向认读与壳牌国际公司“壳牌喜力”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原告商标指定商品中均包含润滑油,被控侵权产品均为润滑油,二者属于相同商品。被告北壳公司、剑驰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润滑油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指出,被告王某与宋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出资成立了被告安耐驰公司,分别任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同时,王某为北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剑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宋某为被告一北壳公司占股90%的股东。综合上述事实可知,王某、宋某二人为北壳公司、剑驰公司、安耐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涉案生产、销售被诉侵权润滑油商品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二人应当知道和直接参与生产、销售被诉侵权润滑油商品的行为,故应当认定其共同实施了侵犯壳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法院指出,安耐驰公司、宋某提供账户用以收取货款,安耐驰公司注册与壳牌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许可其他被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使用等行为,构成帮助生产、销售被诉侵犯商标专用权润滑油商品的行为,故安耐驰公司、王某、宋某应当与北壳公司、剑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在综合考虑被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观恶意、自认宣传获利、商标贡献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判令被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连带赔偿壳牌公司侵权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采写:实习生 欧阳霈 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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