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多年的内蒙古三名金融厅官被开除党籍,有一人受贿两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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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25 19:14

1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金融反腐重磅信息:三名退休多年的原内蒙古银监局“一正两副”三名官员同被开除党籍,分别是退休近6年的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退休4年的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以及退休7年多的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三人去年6月4日同时被立案调查并留置。

薛纪宁被通报“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从甘于被‘围猎’ 到主动求‘围猎’ ,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家教不严、家风不正。”薛纪宁已于上个月以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宋建基被通报“ 甘当‘内鬼’,长期对内蒙古自治区内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准入审批、贷款业务等‘大小通吃’,收取巨额贿赂;玩物丧志,长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钱款满足‘雅好’挥霍;‘亲’‘清’不分,与监管对象‘勾肩搭背’‘猫鼠一家’。” 一个多月前,宋建基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据起诉书指控:1995年至2017年,22年间宋建基受贿高达2.29亿余元。

陈志涛被通报“弃守监管职责,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从最初的‘小拿小贪’发展至退休前‘大捞几笔’。 ” 两周前,陈志涛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据起诉书指控:1998年至2013年的15年间,陈志涛受贿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38万余元,其中1690万元系未遂。

这个三个金融“内鬼”被查,源于包商银行系列腐败案件的“盖子”被揭开。此前,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贾奇珍,原包头银监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柴宝玉已先后落马。

2019年11月以来,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联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历时一年,查明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等6名干部以权谋私、长期包庇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法经营等问题。包商银行已于2020年11月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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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纪宁。资料图

薛纪宁: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

“令人难以置信,薛纪宁在任7年半间,原内蒙古银监局竟从未在党委会议上研究部署过对包商银行的监管工作。”据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向《中国纪检监察》杂志透露。

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报道,原内蒙古银监局、包头银监分局对包商银行开展现场检查50多次,多次查出严重问题,却从未实施行政处罚,更未对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不仅现场检查从不处罚,而且准入监管避实就虚、蓄意拔高监管评级、信访举报核查敷衍了事,如此明目张胆的大肆“放水”,为包商银行的野蛮扩张大开方便之门。

“‘监管捕获’是包商银行公司治理失效的重要原因。”据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部分甘于被“围猎”的监管者不仅收受贿赂,还插手包商银行内部人事任命和工程承揽等事务。

文章指出, 对包头银行的监管软弱无力,根子还是那一时期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管党治党宽松软。

对于原内蒙古银监局“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作为“一把手”的薛纪宁是主要责任人。

今年将满66岁的薛纪宁,1955年2月出生,江苏如皋人,研究生学历。他早年长期在央行工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银行一处处长、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等职,在央行从事金融纪检监察工作多年。

2007年8月到2014年4月,薛纪宁任职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卸任后他退居二线,2015年3月到龄退休。

据今日(1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发出的通报称,经查,薛纪宁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放弃监守职责,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违背中央设立村镇银行政策初衷,违规审批,致使当地村镇银行发展偏离政策定位,出现严重风险;罔顾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违法乱纪,给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销毁赃款赃物;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

此外,他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信贷业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薛纪宁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办理、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薛纪宁丧失党性原则,目无法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背心离德,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助推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严重风险,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带头严重违纪违法,所作所为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家教不严、家风不正。

薛纪宁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上个月18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薛纪宁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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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基受审。

宋建基:沉迷收藏古玩奇石,22年受贿2.29亿余元

今年64岁的宋建基,1956年11月生,山西定襄人,大学学历。

宋建基早年在央行内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市分行、呼和浩特商业银行筹备办、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作,2003年12月进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一年后升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3年11月任职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4年12月退居二线,2017年1月退休。他退而不休,还兼任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副会长,去年3月才辞职。

宋建基在内蒙古银监局副局长位置上干了整整10年。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通报称, 宋建基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安排亲属购买被监管机构职工住宅获利,以指定价格将自有房产售予被监管机构获利,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友在入职、调动、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滥用监管职权,违规签批各类监管事项,放弃监管职守,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规审批被监管机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宋建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要和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宋建基毫无党性原则,理想信念崩塌,纪法意识淡漠,无视党中央关于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弃守监管防线,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靠监管吃监管,靠机构吃机构,利用监管职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捆绑利益,甘当“内鬼”,长期对内蒙古自治区内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准入审批、贷款业务等“大小通吃”,收取巨额贿赂;忘却初心,玩物丧志,长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钱款满足“雅好”挥霍;“亲”“清”不分,与监管对象“勾肩搭背”“猫鼠一家”,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为亲朋好友谋利,随意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造成恶劣影响。

宋建基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一个多月前,2020年12月15日,宋建基受贿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起诉书指控:1995年至2017年,22年间,宋建基先后收受下属、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请托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29204969.22元。

庭审中,宋建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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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涛受审。

陈志涛: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退休前“大捞几笔”

今年将满68岁的陈志涛,曾用名陈志韬,1953年2月出生,辽宁锦州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他长期在央行地方支行工作, 2002年起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监管专员、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副局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03年9月,陈志涛任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一年后升任党委委员、副局长,仍兼任纪委书记。2005年12月卸任纪委书记,2011年3月退居二线,2013年6月退休。他在内蒙古银监局副局长任上干了近7年。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通报称,经查,陈志涛为亲友在金融机构入职、调动、提拔提供帮助;通过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房、经办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取酬敛财;放弃监管职守,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监管工作;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陈志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广银行业务、引荐监管干部、入股银行机构、协调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陈志涛理想信念丧失,弃守监管职责,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陈志涛长期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为多名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安排高薪职位;热衷组织、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宴请,带坏风气;既想当官、又热衷发财,利用逢年过节、子女婚嫁之机,屡屡敛财破纪破法。陈志涛错误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从最初的“小拿小贪”发展至退休前“大捞几笔”。

陈志涛被给予陈志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两周前,1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志涛犯受贿罪一案。据起诉书指控:1998年至2013年的15年间,陈志涛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381100元,其中16900000元系未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志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梁建忠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纪检杂志、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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