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一则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兴化市9家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驾校各处以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罚没134万余元。
涉案9所驾校包括:兴化市公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兴化市阳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兴化市万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兴化市顺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兴化市楚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兴化市昭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兴化市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兴化市兴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兴化市龙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通报显示,这9所驾校是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都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且在兴化市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6年7月上述企业经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各驾校将公司经营业务委托给兴化市公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入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他驾校支付。
协议订立后,公交驾校以各驾校所有车辆数为依据,按月向其他驾校以固定百分比分配驾驶员培训收入。其中担任运营者的公交驾校所得比例为24.48%,顺达驾校、楚水驾校、昭阳驾校为12.24%,阳泰驾校10.41%,万隆驾校10%,振兴驾校、龙腾驾校、兴北驾校6.13%。
执法机构认为,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涉案企业之间签订垄断协议,委托一家驾校统一经营同时划分销售收入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经济运行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属于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涉案企业各被处以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罚没1347362元。
采写:实习生黄慧诗 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