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公众关注的儿童票优待依据问题,交通运输部给出答复:“满足年龄或身高二者之一的,公路、水路客运均可享受相关优待”,并表示“兼顾年龄和身高标准的票价优待机制”已经通过多次发文予以明确,下一步将继续指导、督促相关机构“认真落实”。
儿童票优惠是按年龄还是按身高,这一在具体生活场景屡屡出现的不便和争议,在宏观政策层面其实已经多有明确。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提出“在儿童身高标准基础上,增加以年龄为依据的儿童票、免票划分标准”。但为何还是有网友不断通过网络留言的方式陈述相关诉求?在此番交通运输部的答复中或可窥见,政策执行层面的落实情况依然有待进一步督促。甚至在社会层面的政策宣导上,可能也存在部分信息传播的延迟。
只要还有公众对具体政策不甚明了或者在实践中依然碰壁的情况,儿童票优待标准的再次明确答复就有其必要性。确保不因儿童票优待标准这一已经明确修正的事项,再次导致普通社会成员出行、生活过程中的不适与不快,就需要职能部门用心改善具体领域的个案化公共体验,并通过规范性文件的科学与完善来堵住执行层面挤压儿童福利的空间与可能。
儿童票优惠,按年龄可以按身高也可以,应当说目前经过修正的宏观标准已经基本回应了公众长期以来对此的持续关切。接下来需要思考的可能是,执行层面对此的应对方式是否还有某种拖延、变通的空间,以延缓公众对政策调整的体验?此番交通运输部的答复,在重申儿童票价优惠“年龄或身高,二者择其一”时,以“均可享受”作答,但在规范表述层面,“可以”与“应当”的差别客观存在。如果部门答复所指“可以”,是消费权利层面的表述,或可用“应当”这样不容变通的措辞,以免执行层面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毕竟,具体运营主体如果将儿童票优惠政策的执行与否、标准判断,解读为“可以”之类的自主选择,而不是带有约束力的“应当”,并不利于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地执行。
未成年人票价优待,无论是免费还是半价,均源自《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相关票价优惠的原则规定,法律对此的态度不仅措辞一直是“应当”,而且对成年与否的判断也有且只看年龄,身高标准只是基于年龄而设置的辅助查证方式。当然,在工作量巨大的公共场景中,身高查验因为操作相对便捷而逐渐替代了年龄标准,也成为不少具体社会纠纷产生的原因。
由此可以看到,彼时年龄或身高貌似也曾可选,但执行时的趋利考虑导致身高标准变得不容置疑。在国家层面已经调整儿童票价优惠标准的背景下,依然存在网友反馈的“唯身高论”情况,固然可能存有各具体执行场景做出响应的时间差问题,但一些想尽办法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的情况可能依然存在,这必须纠正。既然按年龄还是按身高的争议有了定论,那么“可享受”还是“应享受”的表述细节会否给具体执行留下某种隐患?
还要看到,存在儿童票价争议的社会公共场景不仅交通出行,还有博物馆、图书馆、动物园、影剧院等场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高状况都有大幅度的改观,但这不能成为限制可能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享受未成年人福利的障碍,这本身也不符合立法的初衷。儿童票价优待标准已经做了因应调整,在规范性表述上就要尽最大可能挤压执行变通的空间,让人们的社会公共体验不因“孩子票价能否优惠”这个小细节而有所减弱,这关乎具体社会成员的获得感和社会治理的美好度。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