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刑案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的,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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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2-05 16:17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刑事案件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属于程序违法。2月5日,最高检发布5起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最高检在阐述其中一起案例指导意义时称,法院经审查决定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确保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

 

刑案二审不开庭但未听取律师意见属违法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10月31日,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1月6日,谢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1月24日,谢某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同年12月3日,某市中级法院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同年12月19日,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次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20年3月11日,谢某某刑事上诉案件辩护律师侯某某致信某市检察院,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而未听取、对上诉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超期未作回复等违法行为。某市检察院收到来信当日即依法受理。

某市检察院经查阅原案卷宗、询问侯某某、并两次与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后查明,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后,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另查明,上诉期间辩护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某市中级法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 

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辩护律师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问题不属实。辩护律师提交的三份录音材料经法庭调查核实后,相关证人否认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某市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决定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

某市检察院还表示,在办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不开庭决定后,未听取律师意见,未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

2020年3月20日,某市检察院口头向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提出了纠正意见。

 

确保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指导意义时称,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是法定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为由,而在决定不开庭审理时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最高检还表示,针对类似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确保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确保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程序合法。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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