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指定供水施工单位 云南一供水公司因垄断被罚2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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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1-02-18 16:47

2021年第一笔公用领域垄断罚单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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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云南省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因滥用垄断地位强制用水单位选择指定供水施工单位,否则不办理供水业务,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249.54万元。

不选择指定供水工程施工单位,不办理抄表入户

2018年12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的问题线索,对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下称供水公司)涉嫌垄断问题立案调查。

据南都记者了解,要适用《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条款,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市场地位。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供水公司提供的商品为符合城市供水要求的自来水。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市场中仍有其他饮用水供应,但受限于价格和供应方式等因素,自来水在城市生产生活中基本不具有可替代性,且在现行政策和供水模式下不存在商品交叉供给的可能性。故而,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商品市场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此外,一份2008年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会议纪要15》显示,蒙自市北京路(西环路)以西、天马路西延线西南的红河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及凤凰路以西、红河大道以北、天马路以南、北京路(西环路)以东的区域内,供水公司享有独家经营权。

综上,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完全市场支配地位。

经查,用水单位向供水公司进行首次用水申请时,需与供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合同要求,首次申请用水的用水单位,必须由四通公司实地勘察、施工、安装供水设施。如果用水单位具备供水和抄表到户条件,须按四通公司户网改造要求设计,且交由四通公司施工。

对于不认同四通公司的预算报价未签订合同,或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建设的用水单位,供水公司拒绝办理抄表到户手续或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外增设验收环节,继而以不予验收、拖延验收的方式变相拒绝办理抄表到户手续。

供水公司遭从重处罚,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6%

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只要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均可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只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即可保证有效提供商品。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供水公司有效提供商品与供水设施由谁施工建设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此,供水公司将用水户选择指定供水施工单位作为履行抄表到户义务的前置条件,明显缺乏合理性。而且本案涉及的居民住宅项目均属新建小区,不存在老旧小区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均具备抄表到户条件,供水企业应对实际终端用户履行抄表到户义务。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看来,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构成《反垄断法》“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供水公司的做法不仅在客观上阻碍其他施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侵害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供水施工企业的权利,还严重损害终端用水户的利益,增加项目建设成本,加重了群众购房负担。

此外调查显示,尽管经过政府部门多次协调,供水公司仍从2014年至2018年对多家项目建设单位持续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对供水公司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约249.54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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