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梦演艺圈》诉豆瓣“锁分”侵权被驳回!目前评分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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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2-18 17:47

电影《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片方起诉豆瓣锁定评分侵权纠纷一审落锤。2月1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该案一审判决书,原告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豆网公司存在锁定评分等刻意诽谤、诋毁名誉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月18日,南都记者查询该影片豆瓣页面看到,其豆瓣评分为2.2分,共有95876人评价,打1星的占96%,另有2%打5星。

片方:豆瓣“锁分”导致《逐梦演艺圈》被迫撤档

南都此前报道,2017年9月22日,电影《逐梦演艺圈》上映后,豆瓣评分为2分,该片因此成为了“最低评分”电影之一。次年1月,该片导演毕志飞发微博称,因影片遭遇豆瓣史上最低分2分一事,电影出品方及上百名股东遭受巨大的名誉损失与经济损失。电影出品方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决定正式起诉豆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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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志飞此前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曾称,“我们起诉豆瓣公司,不是说遭遇了恶意打分,而是要平台针对他们评分系统的异常给一个解释。”

“公映首日,豆瓣首页的热门区上有不少给我们电影的评分,从二星到五星都有,但它统计的一星占比是百分之一百,其他的都是百分之零。当时评分总共就几百条,所以我们认为不会有部分评价被忽略不计的情况。我们当时和豆瓣交涉完之后,评分就突然变成了2.7,几分钟又变成暂无评分。”毕志飞表示,他们不确定上述情况是源于系统故障还是人为操控,但可以肯定豆瓣评分存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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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实传创公司诉豆瓣网(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实传创公司诉称,该片上映当日足足16小时遭遇被告豆瓣网锁定评分为2.0分,“造成影片被公众误认为是极烂的电影,导演是极烂的导演,影院减少排片或者不予排片,公众不去观看,并出现大量谣言诽谤,导致被迫撤档,给实传创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实传创公司认为,涉案电影票房仅230万,豆瓣网平台竟有4万多的评论,且评论内容多与事实不符合。“许多网络评论者造谣、传谣以污蔑、侮辱性的言语对涉案影片和人员进行诽谤,被告豆网公司作为管理平台,未尽审慎审查和管理义务,严重侵犯我方权益。”

因此,实传创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豆网公司向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豆瓣网及其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公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该案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0000元。

豆瓣:电影评分动态变化,不存在“锁定”机制

豆网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锁定涉案影片的评分,豆瓣的电影评分是动态变化的,也不存在“锁定”机制。豆瓣评分以“一人一票”形式,采取大众评分的简单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出总评分,没有权重差别。为保证评分结果的公正,评分系统会过滤掉“非正常评分”,主要包括评分行为被系统判定为操纵、水军、评论内容违法违规,不在有效期内(主要指公开放映前)的评分,以及评分的用户账号信用不足等情形。

豆网公司称,涉案影片的评分是由网友根据其对影片的评价自行打分形成的分数,且评分系统会定期自动重新计算,纳入最新评分意见。若出现“给影片打了5星,但评分没变”的情形,则是因为打分行为被判定为非正常评分,或者评分变化值过小,而未予显示(豆瓣评分精确到10分位)。因此即便涉案影片在某一时间段评分未发生变化,也不能证明豆网公司锁定评分。

豆网公司还称,实传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涉案影片的评分及评论均是用户行为结果,豆网公司的行为与实传创公司的社会评价或名誉是否改变不存在因果关系。“除豆瓣网用户外,多数公众均认为涉案影片质量不高。在公众的判断方面,只有部分公众会使用豆瓣网或参考豆瓣网的评分评论,该评分并不决定公众对涉案影片的认知。影片排档是由各影院根据诸多因素决定的,而其中重要的因素即是影片的质量以及影片本身能否吸引观众为观看而进行消费,涉案影片的多次撤档与豆网公司并无关联。原告作为涉案影片的出品方应接受大众对影片的客观评价。”

豆网公司认为,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提供中立的影评服务,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主观并无任何过错。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实传创公司的全部请求。

法院: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豆瓣锁定评分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该案中,就实传创公司主张豆瓣非正常用户评分认定规则存在不合理之处一节,该院认为,豆瓣网作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作品评分网站,其设置一定的反水军规则属平台运营的合理需要,豆网公司陈述的判断规则虽确存在一定不完善之处可能会错误排除部分真实评价,但在无证据证明豆网公司存在恶意诽谤、诋毁损害名誉、信用等情形时,该规则是否合理应当留由社会公众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信任依此规则所得出的“豆瓣评分”,一般不应认定构成对被评分作品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就实传创公司主张2017年9月22日16时许在毕志飞投诉后涉案影片的评分两次发生变化足以证明此前电影遭到锁分一节。该院认为,豆网公司对于影片评分变为2.7分所作解释虽存在一定巧合之处,但与豆瓣网2015年12月18日刊登的《豆瓣电影评分八问》中“每过若干分钟程序会自动重跑一遍,把最新打分的人的意见包括进来”的介绍一致,有一定合理性。因此该评分变化不足以达到证明豆网公司存在锁分行为的高度盖然性,应由对豆网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实传创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朝阳法院认为,实传创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豆网公司存在锁定评分等刻意诽谤、诋毁实传创公司名誉的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该院判决,驳回实传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采写:实习生 王玫清 南都记者 刘苗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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