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曹操货的侵犯曹操专车商标权,一审被判赔吉利控股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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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2-23 16:32

因使用“曹操货的”作为企业字号并对其进行宣传,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等被“曹操专车”商标所有者吉利控股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2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该案一审判决书,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被判立即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曹操”“曹操货的”字样,并赔偿吉利控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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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控股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官方网站、“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搜狐网中大量使用“曹操货的”字样进行宣传,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同业竞争者,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将“曹操货的”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具有明显“搭便车”及攀附吉利控股公司商誉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汽车栏目中发布多篇文章,对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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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辩称,曹操是历史人物,其使用“曹操”是出自曹操出兵及时、兵贵神速的典故,因此曹操是描述性的词汇,且该公司从事货运服务,而涉案商标在运输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此外,该公司注册时间早于吉利控股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的时间,且无法得知吉利控股对涉案商标享有权益,故该司是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了“曹操货的”的服务名称,构成善意使用。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注册并使用带有“曹操”字样的企业名称均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后,不构成善意使用;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混淆误认的发生;考虑到涉案商标在互联网出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的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搜狐公司在已删除搜狐网中侵权内容的情况下,不应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因此,该院判决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立即停止宣传中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赔偿吉利控股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资本约212万元,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汽车租赁与销售,同城物流、货运、快递配送等业务。

采写:实习生 罗嘉昱 南都记者 刘苗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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