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5万家务补偿太低?律师:认可家务劳动利于两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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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2-25 13:20

近日,“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一案引发热议。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中丈夫陈某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王某以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为由要求陈某补偿损失。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对此,不少网友认为5万元家务补偿款“太低”,“不如北京保姆”。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非律师认为,5万元家务补偿判决结果“比较合适”,对于家务补偿款计算需要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申请家务劳动补偿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以及双方收入差距。

早在2001年的婚姻法中,即对家务劳动补偿作出相关规定,但是限制性适用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犹如一道“紧箍咒”。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紧箍咒”无形中取消,李小非预测,此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会进入“爆发期”,家务劳动补偿也会更多地出现在案件判决中。

案情回顾

妻子以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为由提出赔偿

据北京法院网消息,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

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一审判决

丈夫支付抚养费并给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陈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某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律师说法

赔偿标准参考婚姻时长、家务付出、收入差距

此案一出引发网络热议,登上微博热搜,不少网友认为5万元家务补偿款“太低”,“不如北京保姆”。那么,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金额究竟如何确定,该案中5万元家务补偿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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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认为5万元家务补偿款“太低”,“不如北京保姆”。

为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非律师,她认为,5万元家务补偿判决结果“比较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小非表示,此前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专家学者曾探讨过家务补偿款计算方式,但最终并未作出统一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务补偿款计算标准相对一致的观点是考量三方面因素:一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二是申请家务劳动补偿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三是双方收入差距。

李小非提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按一定比例分割后,再由受益一方额外给家务劳动补偿。在每起个案中,参考上述因素最终计算出的补偿款各不相同。

此外,李小非表示,在法律界中“家务劳动补偿是否仅限于全职妻子或全职丈夫”也广为关注。她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工作,但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时间精力,从而牺牲事业发展机会,同样可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只是在具体补偿计算上不同。比如,在双方收入差距上,如果一方为全职妻子或全职丈夫,那么双方的收入差距就是另一方的工资;如果一方即使在家务劳动上付出较多,但也有工作收入,则双方收入差距会相对小一些。

民法典家务补偿新规“利于两性平等”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即有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李小非表示,尽管此前婚姻法中也对家务劳动补偿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因为规定中的限制性适用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犹如一道“紧箍咒”。

“这跟我们国家的财产现状不吻合”,李小非解释,按照规定只有夫妻双方原本就在婚内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家务付出较多才可申请家务劳动补偿,然而现实中极少有夫妻会在婚姻生活中主动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也间接导致了婚姻法实施以来这条规定被引用地特别少”。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紧箍咒”无形中取消,李小非预测,此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会进入“爆发期”,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错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外,家务劳动补偿也会更多地出现在案件判决中。

李小非认为,当下年轻人“恐婚恐育”背后深层次社会原因之一是“在家庭上的付出得不到认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日后更多加以应用,有助于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倡导男女平等,“提倡家务劳动和工作创业等创造的经济价值同样重要”。

此外,据李小非观察,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替,近年来男性陪产假、女性生育补贴、家务劳动补偿等一系列的法律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落地,也是为了创造两性平等的社会环境,“在我个人理解也是民法典的一个核心原则”。

采写:南都记者 张林菲

编辑:张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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