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高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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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2-28 08:52

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202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就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在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其中特别强调“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降低审前羁押率”。

2021年2月27日,肖胜方告诉南都记者,该建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目前他已收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复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尊重代表的履职,重视代表的意见建议”表示点赞。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2019年、2020年全国两会上,肖胜方分别提交了《关于修改刑诉法第九十五条,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议案》,今年他也将提交《关于修改刑诉法,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降低审前羁押率的议案》,完善法律体系,从源头解决问题。

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不足

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座谈会上,肖胜方提出了《关于修改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的议案》,该份建议提到,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逮捕和羁押不分的制度,但羁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被拘留其实就已经处在被羁押状态,而不是在被逮捕后。

肖胜方认为,我国刑诉法第八十五至第九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的权利保障问题,虽然从“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但规定失之于简单、片面,可操作性不强,且缺乏违反规定的责任承担条款。

在他看来,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规定的主要不足包括启动时间滞后、启动程序单一、监督机制缺失、缺少救济途径、适用范围狭窄。

现行法律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始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而在此之前的审查批捕由检察机关负责,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审查批准逮捕后,已经产生既定效果,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同虚设。

此外,根据刑诉法第95条之规定,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即使认为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某种程度上使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游离于监督机制之外,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增设当事人不服审查的救济途径

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连续多年关注的话题。

在上述座谈会上,肖胜方建议将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合并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即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时间,前置到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涵盖到整个诉讼阶段,增设当事人不服审查结果的救济途径,引导司法人员逐步树立“不羁押为主、羁押为辅”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从立法层面保障人权。

针对上述存在的不足,肖胜方建议,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前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并增设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与此同时,要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效力。检察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享有的不只是建议权,而是决定权。还要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完善审查结果的救济机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建议5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建议10日)作出复议结果,该复议结果针对每一次的羁押必要性申请为终局决定。

最高检答复:

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开展全面筛查

对于肖胜方在座谈会上提出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组织了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作出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当前我国羁押率过高,必须充分重视。降低审前羁押率,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实需要,也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最高检提到,要主动更新司法理念,逐步改变以往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惯性,坚决贯穿“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现代司法理念。

同时积极推动“直保直诉”,主动监督公安机关严格把握报请逮捕的标准与尺度,过滤分流轻微刑事案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不再提请逮捕,而是直接移送起诉。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对12种情形加大依职权审查力度,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开展全面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细化逮捕标准防止构罪即捕

推广应用“电子手环”、非羁码

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下一步将细化逮捕适用标准,规范逮捕程序,探索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标准,防止构罪即捕。

用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推广应用“电子手环”、非羁码等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

最高检提到,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案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原则上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最后,要积极推动完善立法,推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条款,增设取保方式;推动增设权利救济条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逮捕决定不正确,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复查申请,通过多措并举,努力减少审前羁押率,推进诉讼制度和犯罪治理的现代化。

在收到最高检的专门复函,肖胜方表示既感到惊喜,又特别感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尊重代表的履职,重视代表的意见建议”表示点赞。

据悉,近年来,检察机关关注并全面推动降低逮捕羁押率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努力降低审前羁押率。2020年,检察机关开展减少逮捕羁押专项调研,通过书面实地调研和反复研究论证,撰写《建议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报告,鼓励探索实践电子手环、非羁码等多种举措,积极降低逮捕率。总体而言,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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