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这种情形可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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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3-0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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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实习生靖昊 记者刘嫚 近年来,民营企业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民营企业相对弱小,如被立案调查极易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如何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拟提交《关于创新企业产权保护,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提案》,建议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设立并完善合规考察机制,建立并健全独立合规监管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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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资料图

企业合规不诉制度已有探索

南都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针对企业轻微犯罪案件的办理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如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则会因定罪量刑的负面影响,严重的会使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乃至破产倒闭,从而对企业、员工和社会带来冲击。如果对涉罪企业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又会因涉罪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缺陷、违法风险并未解除,易导致企业违法犯罪再次发生。

为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6个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

按照最高检部署,2020年10月中旬,浙江省检察院也开展了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对涉嫌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8类经济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市场主体,如符合起诉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开展刑事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则可视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吕红兵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实施《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司法文件,并强调要把民法典中蕴含的产权保护理念贯彻到刑事司法中,尽量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慎捕”、“慎诉”,得到包括企业、企业家在内的市场各方主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认同。

 

建议刑事诉讼法明确企业合规不诉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民企保护,吕红兵认为,应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吕红兵认为,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确认并规范检察制度创新、产权保护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惩治单位犯罪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

在制度适用方面,实践中有些地方倾向于适用于涉案犯罪单位,有的则认为应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

为此,吕红兵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制度适用主体及其条件。主体条件应包括企业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区域、本行业、全产业链具有竞争实力;相关责任人员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涉案主体系初犯、偶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应进一步界定制度不适用的情形。例如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面巨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等情形。

吕红兵还建议,检察机关设立考察期,在合规考察期间可以依法解除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考察结束后,检察机关可综合考虑犯罪事实与情节、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行政机构意见、独立合规监管人报告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考察期结束后对企业出具书面评估报告,作为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必备法律文件。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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