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反垄断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对平台有何影响?代表专家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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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3-08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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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不久前,《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正式出台,回应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垄断”等热点问题。在国家层面多次释放监管信号的背景下,如何强化反垄断?平台经济反垄断有何现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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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继峰,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钟鸿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等专家做客南都直播间,就此展开探讨。

人大代表谈企业“价格战” 大学生在线提问

2020年,大型平台企业争相入局社区团购。为抢占市场份额,各家纷纷推出“1分钱买菜”优惠活动。这看上去很美,背后却引起竞争担忧。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平台利用资金优势发动“价格战”,动辄投入数以亿计甚至更多的补贴,本质上是不正当竞争,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为此,今年两会他专门提交了一份《关于打击互联网巨头利用垄断地位价格补贴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建议》。

近日,朱列玉在南都“两会大家谈”节目中介绍了这份建议内容。朱列玉说,企业通过“价格战”可在短时间内积累用户资源,其实质是以降低市场价格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一旦行业完成洗牌,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就掌握了更多议价权——供应商需降价让利,已形成消费习惯的用户面对平台涨价也只能接受。

本期“两会大家谈”还邀请了60多位上海交通大学的学生——他们通过老师王先林的电脑投屏,在教室里同步参与节目。回答谭明慧同学提问时,朱列玉再次提到“价格战”。

他认为,这种商业模式能快速积累用户的原因在于充分利用了消费者心理。而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大家还没有从‘1分钱买菜’的实惠感走出,可能马上就遭遇提价,再想去找原来的菜市场却发现有的已经倒闭了。”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社区团购市场存在的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表态将加大监管力度。3月3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对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共计开出650万元罚单。

博士生同学曹汇则问道,大型平台具有很强的技术背景,其垄断行为愈发隐蔽,证据也更难固定。反垄断执法如何应对这样的挑战?朱列玉回答:“传统反垄断执法模式应该作出改进。”

他称,互联网平台通常提供的是全国性服务,一旦出现竞争失序问题,如果由单一省份执法,可能难以全面监管。为此朱列玉建议执法部门突破地域限制,加强联动配合。同时,执法部门还需加强网络技术人才培训和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监管技术水平,以更好地进行反垄断执法。


谈社区团购:人们关心经济学效率也关心就业

从打车、外卖到社区团购,互联网平台跨界进入一个新兴领域时,通过“烧钱”打价格战来抢占市场的行为,并不少见。如何看待这种商业模式?在“两会大家谈”节目上,四位专家也分享了他们的看法。

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钟鸿钧认为,平台烧钱打价格战“跑马圈地”是一种常见商业模式,不能简单认为价格低于成本就是违规或违法。双边效应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因此平台定价策略常呈现交叉比,这意味着某类产品或是服务的定价可能会低于成本。

钟鸿钧提到,目前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平台商业模式跟传统模式的不同之处,因而倡导审慎监管的态度。比如《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平台经营者低成本销售可能具备的正当理由,其中包括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为吸引新用户以及开展促销活动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认为,“一个苹果一分钱”显然违反价值规律。刚进入新市场,有财力实施大力补贴的通常是大平台,而非中小经营商。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长期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导致传统菜市场被“清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因此,刘继峰更关注社区团购事件中,“是谁、以何种价格、产生了什么后果”。在此基础上,再对一些要件进行拆解,与相应的法律规定对照匹配,最终才能得出判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补充,平台企业利用资本、流量、用户数据等竞争优势跨界进入新市场,不一定会对原有生态造成破坏,这取决于造成的效果。比如对于社区团购,人们不仅关心经济学效率也关心就业,比如商家摊贩能否继续生存。

刘晓春指出,当平台形成一个跨市场的生态系统,竞争失序主要体现在选择性封闭和自我优待两方面。前者包括“二选一”、流量数据限制、链接屏蔽等,后者指的是平台把流量、数据、算法等自身优势传递到关联企业上,优待自家生态系统内的产品。

以链接屏蔽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月7日正式受理抖音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抖音认为,短视频链接无法正常分享到微信,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也损害用户利益。腾讯则回应,此举因抖音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

“在具体行为中,消费者的权利是否受损?”刘晓春认为,“应该把消费者的具体权益引入到对竞争失序行为的考虑当中。”


谈《指南》亮点:体现了保护竞争和促进创新的平衡要求

“反垄断应该怎么反,到底反的是什么?”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提到,此前一些非理性的声音认为,反垄断就是要针对和打压平台大企业,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指南》的目的是要通过规范平台行为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在王先林看来,《指南》的一个明显亮点是体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中保护竞争和促进创新的平衡要求。他举例,比如《指南》第三条强调了四条基本原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此外,《指南》还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同时要营造竞争有序、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创新创造。

钟鸿钧对《指南》印象较深的地方也包括这些原则性条款。他认为加强科学高效监管,需要更多了解互联网企业的商业实践及其特殊性,而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意味着国家层面对互联网整体持鼓励、支持的态度。

南都记者注意到,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2021政府工作报告时也明确了这样的政策信号——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

3月8日,最高法工作报告也提到,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妥善审理涉及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案件,促进新模式新业态依法规范发展。


谈监管难点:网络效应、用户量等新要素概念有待厘清

放眼全球,主要国家都有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趋势。尽管各国的考量不完全相同,但“主要还是基于平台经济本身特点和平台垄断带来的现实挑战。”王先林说。

王先林认为,国内也非常有必要在平台经济领域适用反垄断法,但由于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赢者通吃、多边市场、大数据匹配效应、动态创新性、跨市场性等特征,使得反垄断法的适用面临不少挑战。

刘继峰以“大数据杀熟”和“二选一”为例,称很多人常在讨论能否用反垄断法规制这类行为。如果真的从反垄断角度去回应,这涉及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但如何认定企业具有支配地位是个执法难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六类因素。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指南》对此作出了细化性规定。

比如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指南》称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

在刘继峰看来,这些新要素和传统要素之间是否具有可容性?它们往往以概念形式出现,作为关系或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在判定一个具体行为,哪些要素发挥主要作用,哪些则起辅助作用?此外这些要素基本涉及经济学概念,这意味着适用新要素考察平台行为至少经历两次跨越——从经济学到法学,再从法学到法律规范。

“这会加重我们说理的负担。”刘继峰说,“涉及的要素越多,要素组合就越丰富,结构也就越复杂,未来我们会经历一段探索时期。”

刘晓春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她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竞争失序导致的损害需要一些新的要素去考察,《指南》虽然作出了一些回应,但在具体场景下仍需结合个案分析。

在规制路径上,多位专家表示,无需将平台竞争失序问题的解决方案都寄托在《反垄断法》上,也可以考虑《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

此外,刘晓春指出可针对大型平台构建平台事前事中的监管体系,要求企业提前做好合规。通过一整套不同的监管机制配合、行业监管和个案引导,去渐进式地形成共识,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黄莉玲 见习记者黄慧诗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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