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频频释出加强反垄断监管的信号。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重申,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璞雨为科技创新中心执行董事高钰围绕促进科技向善和平台反垄断问题递交建议。
受访者供图
高钰对南都记者表示,过去平台经济仍处于发展阶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是必要的。但随着对平台生态和平台企业的认知、对数字经济规律的认知逐渐清晰,应该积极监管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
建议发布执法典型个案,威慑垄断行为
在高钰看来,平台经济在相对宽松和包容的环境下得以发展,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好处,比如提供了“一站式服务”的便捷体验。另一方面,随着平台经济发展日渐成熟,不少企业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开始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比如一些平台倚仗规模和资源聚集优势进行恶性竞争、压制创新。又如“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等困扰消费者多时的“老大难”问题,也在此背景下持续发酵。
“鼓励创新是肯定的,但企业凭借海量数据和优势地位,对消费者精准画像‘杀熟’,或者对商家‘二选一’,这和创新是两回事。”高钰认为,平台经济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如果长期放任这些乱象不管,最终将会强化平台的主导地位,损害消费者、商家乃至平台等多方利益。
事实上,要加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并非易事。据南都记者了解,平台垄断行为往往指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垄断类型。
传统规制路径下,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是判定平台垄断行为的一大前提,这也是当前监管的一大难题。而且只有划定好相关市场,才能进一步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
由于规模经济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不同行业的最优市场结构不同,同行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最优市场结构也不同。高钰提到,不能单纯从市场结构角度来考虑监管问题,应该针对市场实际运行情况予以监管,因此,反垄断监管的着力点将会呈现出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
可以看到的是,今年2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高钰希望相关执法部门在此契机下,针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及时和科学执法,通过发布典型个案,威慑平台垄断和反竞争行为。与此同时,基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反垄断执法应作出相应调整,注意执法的尺度和边界,以鼓励创新和保护平台各方参与者的权益为政策目标,避免从不监管、松监管的极端,走向过度监管、过严监管的另一个极端。
另外,平台经济监管理念应该由“包容审慎”转变为“科学创新”,这意味着积极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中,还需额外警惕竞争环境的封闭,避免平台的过度自我优待行为,保证中小企业产品有更平等的入市机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生存空间。
她还建议形成分工协同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常态化,坚持竞争、创新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并重。
数据治理是平台反垄断的重要方向
此外,随着数据被纳入生产要素范围,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之一。科技巨头掌握着海量数据,平台垄断和数据垄断问题也随之而来。
“用户交互形成的数据属于谁,开发和使用数据的边界在哪里?数据权益、数据管理、数据保护等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高钰说道。
为构建平台经济持续的创新环境,高钰建议,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划分数字化资源的政府监管、公共管理、企业管理和个人管理的边界;定义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和国家数据的归属权益。通过这些举措的有效实施,以实现一个充分竞争的产业发展环境。
高钰还注意到,欧美也在积极应对科技巨头高速发展带来的数字监管问题。
据南都反垄断课题组不完全统计,2017年至2020年12月10日,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等四大科技巨头在全球范围内遭遇111起反垄断调查及纠纷,其中以欧美地区攻势最为猛烈。
高钰提到,欧洲为加大数据保护力度监管数字巨头,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字市场法》、《数据服务法》等相关法律。至于美国方面,处理科技巨头垄断问题时松时紧,带有明显的政治考量因素。
“数据治理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也成为平台反垄断的重要方向。”她认为,从国家战略角度看,反垄断既要考虑提升平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创新力,还需兼顾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编辑:蒋琳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2021年全国两会的反垄断声音
聚焦2021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