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构债权拿走数百万获刑4年,村委会主任是“帮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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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3-13 08:01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严某是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福岭水泥厂承包人,在水泥厂停产破产清算时,严某伪造多份代付材料,捏造了3837575.97元的债权,并提出特殊债权优先受偿,并将这一款项占为己有。

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严某的行为构成了虚假诉讼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此外,该村村委会主任陈某华以及水泥厂会计陈某帮忙伪造证据,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均被判缓刑。

企业申请破产清算

承包人捏造数百万债权

蕉岭县福岭水泥厂成立于1982年4月28日,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严某在1999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连续承包,因属于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于2013年7月淘汰停产。

公诉机关指控称,在淘汰停产阶段,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陈某华提议,全体村委会干部及村民小组长会议同意决定将“以工补农款”“管理费”共人民币370多万元以人民币15万元转让给严某。

严某同意后,为了能够实现该债权,提出要将该债权进行细化,村委会要帮其在细化伪造的材料上加盖印章证明。后严某找到原蕉岭县福岭水泥厂会计陈某,伪造成严某替村委会多代付集资款、电费、工程款、税费、材料款等,同意结算并列入其多交承包款的《结算书》十三张,金额共计人民币3837575.97元,并伪造了其他欠款的《委托书》,以利于申报债权时优先受偿。

2013年3月8日,陈某华以村委会主任的名义和严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在严某提供的《结算书》、《委托书》上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予以确认。

随后,严某为了申报优先受偿债权,和陈某一同到受他人委托对蕉岭县福岭水泥厂进行破产清算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在邓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确认严某个人代付电费、税费、集资款、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837575.97元的债权。

2014年3月10日,蕉岭县人民法院受理蕉岭县福岭水泥厂的破产清算申请。2014年3月3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严某凭虚假的材料先后向蕉岭县福岭水泥厂管理人、蕉岭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币3837575.97元,且提出应列入特殊债权优先受偿,请求确认享有取回权。

2018年7月20日,严某收到蕉岭县福岭水泥厂管理人支付的人民币3837575.97元,占为己有。

退回180万仍有200余万未退回

一人犯虚假诉讼罪获刑4年

案发后,严某、陈某华、陈某等三人于2020年7月3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严某退回赃款人民币18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严某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华、陈某帮助严某伪造证据申报捏造的债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蕉岭县人民法院认为,严某作在福岭水泥厂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了实现其从福岭村民委员会转让的债权,指使陈某伪造《结算书》、《委托书》,要求陈某华在伪造的《结算书》、《委托书》上盖福岭村民委员会印章,并将虚假材料私自提供给福岭水泥厂破产清算的审计人员要求添加其捏造的债权及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造成该院在审理福岭水泥厂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向被告人严某支付了人民币3837578.97元,严重妨害法院审理福岭水泥厂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人严某虽已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0元,但仍有人民币2037575.97元违法所得未予以退回。

为此,蕉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严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陈某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陈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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