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瑜玲 通讯员赵一瑾 3月15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革任务,以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关于“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广东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统计,2017至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7件,起诉141件,在已审结的起诉案件中,有95.54%的案件获法院支持,判决支持赔偿金4800多万元。
案例1 凉茶里非法添加西药
广州海珠区检察院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李某清、卢某梅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经营凉茶店铺,销售自制凉茶。为了增加凉茶销量,自2018年11月起,自行购买并在凉茶中擅自随意添加西药,对外以治疗感冒等疾病的所谓“特效凉茶”进行销售。直至案发,二人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共计22500元。经鉴定,在李某清、卢某梅售卖的凉茶中含有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金刚烷胺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成分。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清、卢某梅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遂于2019年8月1日立案。经调查,李、卢二人均不具有医师或药师资质,亦无医药从业许可和从业经验,其在凉茶中添加西药系无医药之依据,亦无明确操作规范。非法添加的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收载的化学药品。由于非法添加药品的种类、质量、用量无法预期,一旦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会对用药者器官造成无法控制的危害性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会导致出现死亡、显著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损伤等严重后果。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7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等规定,诉请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2020年1月23日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两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支付已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5000元,并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案例2 私人制售假中成药
深圳龙岗区检察院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2018年起,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并通过淘宝网销售。2019年8月底,张某成开始自行购买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伙同涂某兴(在逃,另案处理)将药材加工成药丸,委托蒋某潜印刷外包装,雇请兰某全、舒某娟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制作成“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后对外销售。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张某成等四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当事人非法制售假药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立案调查。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购买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在淘宝网销售,还自行购买原材料加工成药品再通过淘宝网销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确认。对于涉案药品是否能认定为假药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指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在张某成非法进口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以及张某成非法生产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中鉴定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份。龙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时联系行政机关对涉案药品性质进行认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鉴定情况出具了证明文件,认定涉案四种药品为假药。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四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判处张某成因自行销售假药赔偿228393.5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因共同生产且出售假药连带赔偿190830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案例3 销售毒咖啡
广州越秀区检察院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2017年4月起,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燕某公司生产“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并由麦某公司进行销售。经鉴定,“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含酚酞成分,长期使用可损害肠神经系统,且很可能不可逆。经统计,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85箱,每箱50罐,每罐售价最低38元,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工作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审查。经调查查明,燕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崔某清个人财产存在混同。2018年9月17日,越秀区检察院向越秀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诉请判令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崔某清等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赔礼道歉等。
2020年6月29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同年7月8日,越秀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书未认定崔某清对燕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1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崔某清对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款1615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 网售不符标准进口“壮阳”保健品
中山市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起,宋某林通过网络平台注册批发商行,多次从上家购入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马来西亚进口“悍马糖”,再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声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提升男性性功能的保健功效。公安机关在宋某林据点处缴获五种包装的“悍马糖”,对每种包装的“悍马糖”抽样检验,均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查获的“悍马糖”
2019年11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宋某林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予以立案。经过全面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悍马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等材料,涉案进口保健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他达拉非”属于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涉案“悍马糖”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经调查,证实宋某林对外销售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7326元。
2020年1月3日,中山第一市区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一市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宋某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5月13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判处宋某林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73260元,并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5 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
韶关武江区检察院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2020年1月至2月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最严峻的时期,蔡某团、蔡某峰在没有履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情况下,向蔡某养购买一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名,仅印有“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翻译成中文为“外科一次面罩”)标识的口罩,之后蔡某峰通过经营的韶关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中10箱口罩(共计2万个)以2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林某超;27箱口罩(共计5.4万个)以67500元的价格分两次销售给王某,因质量问题王某退回货值25000元的10箱口罩给蔡某峰;上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3500元。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检口罩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查获的伪劣口罩。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蔡某团、蔡某峰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可能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并于2020年3月6日立案。经调查查明,蔡某团、蔡某峰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销售的伪劣口罩,无法达到防止飞沫、病毒传播的目的,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危害公共安全。
2020年6月20日,武江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武江区法院判决蔡某团、蔡某峰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已销售并流向市场的伪劣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5500元。
检察官在庭前加强释法说理,两被告自愿赔偿全部惩罚性赔偿,但因疫情导致家庭经济紧张,无法一次性承担赔偿金。检察官提出了分期支付的方式,尽量在被告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支付赔偿。2020年8月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人大代表: 建议巩固成果,进一步完善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评价,这五个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药品安全等关乎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这五个案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职能,让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大局、回应时代之需的责任担当。
为了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朱列玉认为,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单独立法,并鼓励在立法过程中解决实践中的重点难点。一是明确检察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建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和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区分与衔接机制;二是积极审慎地扩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适度扩展到所有涉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领域;三是完善公益诉讼管辖原则,探索建立由公益受损地检察院提起诉讼制度;四是细化调查取证权的内容;五是规定证明责任;六是规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七是有效保障公益诉讼的执行;八是明确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编辑:王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