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承诺付运费,寄件人却遭UPS索赔,公司:正在核实

南方都市报APP • 深圳大件事
原创2021-03-15 22:41

使用UPS到付物流的寄件人,受条款限制,需承担收件人违约拒付运费的风险。深圳市市民曹先生日前向南都深圳大件事表示,使用UPS到付账户给美国客户发去一批货,一方面,客户向其承诺将支付运费,另一方面,其却收到UPS的索赔通知。曹先生表示,客户向UPS改口拒付运费这种情况许多人都遇到过,由于UPS有一个条款,客户违约成本很低。

对此,记者联系UPS,对方表示,客户在使用UPS发货时已同意相关条件与条款。若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除运费之外,UPS还将向托运人收取一笔手续费、拒付手续费及每票件额外支付RMB80。目前,公司已经跟UPS美国反馈此事,对方正与美国收件方核实此事。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刘小前律师认为,消费者填写完物流单并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时,消费者与物流公司即形成了合同关系。这意味着物流公司需遵循物流单约定方式收取运费,否则将视为违约。但物流单背后却写道“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除运费之外,UPS还将向托运人收取一笔拒付手续费”,显然与合同双方所约定的内容相悖,且提供格式条款方有意的规避自己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遭到UPS7千多拒付运费索赔 客户表示已结清运费 却未提供结清证明

2020年2月份,深圳市一名国际电子贸易零售商曹先生向美国客户发去一批货,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寄件都是客户提供UPS账户,我们直接叫件UPS来取。”曹先生表示。今年的2月份,曹先生突然收到UPS委托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催账通知,需要曹先生支付7,531.93元的运费。据曹先生表示,UPS对于此事的解释是,美国客户拒绝支付订单运费,公司依条款向曹先生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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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陆陆续续发了几票过去,单单只有这一票重量大的、运费高的、客人没有付款,”曹先生表示,随后与客户往来邮件沟通时,客户明确表示会跟UPS美国处理这个事情。“所以UPS美国完全没有尽到自己催债的目的,反而是一有问题立马转嫁给国内发件方,用他们所谓的行业惯例。”

据曹先生提供其与美国客户邮件信息显示,2月期间,双方就UPS订单运费一事有过多次交流。曹先生客户向其承诺将承担运费,对于曹先生的疑问表示将进一步查询。而3月2日的一封邮件显示,客户向曹先生表示,与UPS联系得到的答复是双方没有任何未结发票,不明白为何UPS向曹先生索要运费。值得一提的是,曹先生曾向客户索要结清证明,但对方并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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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已向UPS美国反馈此事

记者与UPS取得联系,对方表示,针对本次问询事件,公司已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确保自身的业务运营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并根据UPS费率及服务指南中相关条款与客户进行沟通。而UPS费率和服务指南均以公开、透明的形式面向所有客户,客户在使用UPS发货时已同意相关条件与条款。

根据UPS 2020年12月27日前的费率和服务指南,明确表明:“在运送货物时,如果没有账号号码,或者账户号码不是付款方的有效账户号码,或者拥有该账户号码的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UPS将按照适用的‘UPS费率和服务指南’收取一笔手续费。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除运费之外,UPS还将向托运人收取一笔拒付手续费。”同时,“若货件到付方的帐号与付费方提供的账号不符,或者收件人或第三方因拒绝支付运费而导致的该帐号无效,寄件人需为每票件额外支付80元。”

随后,当记者向对方转达曹先生收到的美国客户邮件后,UPS表示,已向UPS美国反馈这个事情,目前,UPS美国正与美国收件方核实此事。


业内情况普遍 律师认为 UPS或侵害消费者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赵先生(化名)有着相似的遭遇。其德国客户拒绝向UPS支付运费后,其收到了UPS30万元左右的催款通知。赵先生表示,对于德国客户的行为其表示无可奈何,经过与UPS的协商,其向UPS补缴了13万的运费。

深圳市一位同业经营者王先生向记者表示,到付很容易出现这种问题,因为客户选择权非常大,就看与客户确认的情况。老客户一般不会发生,新客户有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是客户先付运费给我们的”王先生表示。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刘小前律师认为,在消费者填写完物流单并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时,消费者与物流公司即形成了合同关系。物流单上消费者选择的是收货人付款,这意味着物流公司需要遵循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其将货物送到的同时也需要向收货方收取运费,否则将视为违约。具体而言,UPS公司在收件人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仍旧将货物交给了对方,依照物流单即合同约定,显然UPS公司属于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没有收件人处收到物流费用时,应该继续向收件人催收,否则UPS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从UPS公司物流单背面条款“当收件人拒绝支付费用时,将向寄件人索取费用”,是否是涉嫌霸王条款的问题来看。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消费者在填写完邮单交付货物,物流公司承揽后,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物流单即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物流合同,物流单也即标准的格式合同。

消费者选择的是货到付款的方式,即物流公司的义务则需要将货物运送到的同时向收件人收取物流费用。但在UPS公司提供的物流单背后却写道“当收件人拒绝支付费用时,将向寄件人索取费用”,显然与合同双方所约定的内容相悖,且提供格式条款方有意的规避自己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显然可将UPS公司物流单背面的条款认定为“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与美国客户的邮件可得知,美国客户向消费者表示愿意支付此笔运费。UPS公司也在电话中向客户表示双方没有未结清的支票,但UPS实际却未收到运费。可以认定该笔物流费用,双方已经约定一致由美国客服方支付,且UPS公司显然在中有过失。即在UPS公司向消费者方要求支付物流费时,消费者也可拒绝支付,继续要求物流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让UPS公司代位向美国客户行使债权,消费者可以此维护其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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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叶霖芳

编辑: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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