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强制“二选一”、虚构流量数据……又一部门规章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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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3-17 19:25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再对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划出具体红线,为监管提供明确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强制平台内商家“二选一”。

此外,《办法》还对虚构交易、流量造假、误导性展示评价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孔德周告诉南都记者,《办法》较为全面、准确地列举并界定了各种破坏正当、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而且与时俱进,对信息时代新出现的经营模式和新形式的交易方式做了填补空白式的规定,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平台不得通过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强制商家“二选一”

不签署独家合作协议,自家店铺将被平台屏蔽,或面临更高的佣金费率…… 近年来,在电商、餐饮等行业频频出现的“二选一”行为,引起社会关注。

对此《办法》专门作出回应,第三十二条称平台不得干涉商家的自主经营,对商家在平台内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从签订书面协议到打电话通知,再到借助技术手段“威胁”,平台实施“二选一”的方式日益隐蔽。为此,《办法》特别罗列指出,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限制商家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以服务收费为例,此前有餐饮商家告诉南都记者,平台诱导商家签署独家协议的方式包括降低服务费,增加红包补贴等福利。

在近期披露的一起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平台有权决定对某一商户是否收取优惠费率,但应基于防止搭便车、提高效率等正当必需理由,而非为了排挤现存和潜在竞争者。如果平台设置优惠费率等差别待遇仅仅与是否“忠诚”平台有关,用于锁定商户和排挤其他平台竞争,有违公平。

南都记者注意到,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的一份提案指出,按照经营的“123法则”,房租成本占10%,人力成本占20%,货物成本30-40%,平台抽拥在10-15%区间是餐饮企业可以接受的,但目前外卖平台对一些品牌影响力有限的小型连锁收取的佣金达到18-20%。为此,全国工商联呼吁出台指导意见降低佣金费率。

孔德周告诉南都记者,一些互联网平台提成过高,直接侵蚀了实体行业应有的利润,对实体行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制约,而且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严重的损害。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


商家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快递?《办法》明令禁止

2020年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曾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比新旧两版规定,南都记者注意到有关“二选一”的规定变化明显。比如《办法》在平台对商家实施限制的情形中新增条款,称“平台不得禁止或限制商家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为何《办法》要新增这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南都记者,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促进快递物流等行业的公平竞争。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暗示商家“站队”,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有大型电商平台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商家切换多家物流服务承运商,期间一度引起平台是否有权替商家和消费者选择快递的讨论。

事实上,类似的规定在国家邮政局、商务部2019年7月出台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也有体现。上述意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

从处罚力度看,《办法》较征求意见稿也有升级。原先平台违反 “二选一”等规定,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则改为依照《电子商务法》进行处罚,即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面临200万元的罚款。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平台强制“二选一”的情况不断出现,个别平台限制商家自由选择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办法》的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平台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自动续费的,最高罚3万

除“二选一”问题外,《办法》还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具体表现为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此外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虚构打赞、打赏等互动数据,也将受到规制。

《办法》还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于消费者常遇到默认勾选、捆绑搭售等网络消费热点,《办法》也作出回应。第十七条明确,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

针对自动续费的问题,《办法》强调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中要求平台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旨在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据南都记者了解,《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实习生樊文扬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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