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这也是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中国第二家金融专门法院。新设的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首批配备25名法官,其中博士11名、硕士13名。
察时局了解到,除金融法院外,我国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专门法院,它们是按照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起的审判机关,管辖具有专门性的案件。
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增设专门法院的声音从未停止,增设行政法院、长江生态法院等专门法院探讨也多次进入公共场域。
专门法院须经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后设立
察时局了解到,专门法院,是中国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目前已设立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专门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梳理公开资料可见,我国已设立的专门法院,都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
比如,在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和武汉等市设立的海事法院,是根据198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设立。
“兵团法院”则是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后设置。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源于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当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其后,3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上广三地先后挂牌,对技术性、专业性、区域性更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集中管辖。
最近一次设立的专门法院,是继北京、上海、广州后设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专门管辖海南省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多打破行政区划管辖限制
从审判案件类型、管辖范围来看,“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也有不同。
察时局了解到,与地方法院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审判机关不同,专门法院是按照特定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多打破行政区划管辖限制。
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中提到,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区、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海事法院中,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行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海事法院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设立有派出法庭。
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的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海事法院先后设立深圳、湛江、汕头、江门派出法庭。
略有特殊的是上海金融法院,负责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专门法院另一特征是,其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例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又如,铁路法院管辖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等案件。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专门法院的设置需作出顶层设计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增设各类专门法院的声音不止。
例如,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在2014年2月的一场研讨会上呼吁“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他认为,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中,法院审判容易被行政机关干预。无论是提高管辖级别还是集中管辖、交叉管辖的方法都不能解决这种问题。
此后,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法院系统并无安排成立专门行政法院的打算。
而在增设知识产权法院方面,司法机关的态度则相对积极。
2017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总结推广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验,适时增设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基于环境诉讼的跨地域性和专业性,也有学者建议增设环境领域的专门法院。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游劝荣建议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构建起与长江保护法相配套相适应的全流域、一体化的司法保护机制,以确保长江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统一有效实施,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在金融审判领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在深圳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增强金融审判的力量。
但也有观点提醒,专门法院的设置,需要站在法治和改革的高度作出顶层设计,也需要完善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对专门法院的设置标准、创立程序、运行机制等等确定基本规则,并为其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