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喝完酒后,广州男子陆某驾驶自己的两轮电动车,在行驶过程撞到停在路边的轻型厢式货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因超标属于机动车。
南都记者获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男子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8年12月2日20时许,陆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电动车行驶至黄埔区敬业路进东约大街北143米时,碰撞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轻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身。在此次车祸中,陆某本人受伤,陆某因事故受伤当场送医。经鉴定,从陆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4mg/100mL。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陆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委托专门机构对陆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进行检验,查明涉案的两轮电动车整车重量为48kg,无脚踏骑行功能,认定该两轮电动车是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2020年3月9日,陆某经刑事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陆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及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重处罚。
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陆某犯罪情节较轻,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虽然被认定两轮轻便摩托车,但该类电动车重量、设计时速较低,对公安安全的危害结果有限,加之陆某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2021年2月10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