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一男子嫖娼后不付费便意图离开,被阻止后持刀伤人致死。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该案起诉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被告人持刀划被害人颈部等部位,致其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起诉书,被告人姜某华系安徽芜湖人,2006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华携带水果刀,到重庆市涪陵区腰街子5号一发廊嫖娼,在与被害人况某甲发生关系后,因没有钱支付嫖娼费用,而意图离开,遭到况的阻止,被告人姜某华遂持刀用力划况某甲右颈部等部位后逃离现场,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况某甲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姜某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姜某华被抓获归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被告人姜从华持刀划况某甲颈部等部位,致其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
编辑: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