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接二连三“不翼而飞”,后台数据一查却发现到了回收公司。近日,东莞警方侦破一起案件,在东城大塘边抓获两名私占共享单车的犯罪嫌疑人,起获大量被非法移动的共享单车。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3月19日,美团单车工作人员发现不少车辆丢失,通过后台数据查询车辆异常出现在东城街道大塘边社区一横路的凡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内,随后向警方报案。
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桑园派出所的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公司内不但藏有美团单车,还有大量ofo共享单车,现场抓获两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相、蓝某宝。两人向警方供述了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并拆解倒卖等行为。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前东莞曾有因破坏私占共享单车入刑的案例。今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群多次盗窃共享单车,数额巨大,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群利用手机扫码骑行共享单车共计119次。其中,骑行终点为东莞市厚街镇南五雀领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场118次,另有1次骑行终点为桥头一大汇购物广场。经统计,上述119辆共享单车全部丢失。共享单车平台发现单车轨迹异常后走访,在厚街镇家具大道桥底等地发现被破坏的单车遗骸后报案。东莞警方接报后,经侦查在东莞市厚街镇南五社区将被告人王某群抓获。事后经法院判决,王某群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警方提醒,盗窃和销赃共享单车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6000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莫晓东
受访者供图
编辑:莫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