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农业公司水稻失收将上游养猪场告上法庭,获赔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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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3-23 19:24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吴笋林 通讯员钟州琼  开办养猪场,却未修建专门的污水排放渠,污水流入种植水稻的田地,导致30余亩水稻受到污染造成失收。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养猪场老板邓某(化名)向原告南雄市某农业公司赔偿人民币8万元。

南都记者获悉,某农业公司在其垦造的水田上种植水稻,邓某的养猪场位于水田的上游。南雄市某农业公司以邓某的养猪场排放污水污染其水田为由将邓某诉至南雄法院,请求判令赔偿。

庭审过程中,邓某辩称是附近另外一家养猪场排污导致污染,养猪场与原告的水田相隔3米左右,中间还有一条用水泥浇筑的排水渠隔开,猪场的猪粪尿根本不存在直接往原告水田排放的可能。

为查明案件事实,南雄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协调原被告实地查看现场。

经查,邓某的养猪场紧邻某农业公司的水田,且没有修建专门的污水排放渠。邓某的养猪场利用紧邻某农业公司水田旁的简易的土沟排放污水,污水进入农业公司的水田灌溉水渠并造成污染,致使该农业公司的水稻失收。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据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所受到损失的大小,但考虑到原告因污染所受到水稻失收的事实及土壤受污染需采取必要措施产生的必要费用,南雄法院参照损失发生时水稻稻谷的市场行情,依法判决被告邓某向原告赔偿人民币8万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都记者了解到,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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