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瑜玲 通讯员刘雅 晏恒 无处不在的刷脸是否必要?拒绝刷脸难在哪?强制刷脸合理吗?一段时间以来,与人脸识别相关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讨论,舆论普遍聚焦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管问题,反思由此产生的隐私安全。
3月26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今年1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针对人体生物学特征采集识别系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工作。3月19日,全省首场人脸识别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在江门召开。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就辖区住宅小区违规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听证会的主题是“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由江海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智勇主持,江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7人组成听证委员会,与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代表展开研讨。街道办事处和群众代表旁听。
江门部分小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涉嫌侵犯个人信息
据介绍,2月期间,江门市江海区检察机关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核实,自2018年至今,江海辖区部分住宅小区其物管先后在住宅小区入口安装“人脸信息识别”的门禁系统,并完成大部分住户的人脸信息采集。
“人脸信息识别”的门禁系统属于技防系统,上述小区涉嫌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技防管理部门申请以及审核、验收,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系统。同时,小区的物业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人脸部信息用于门禁,并未向业主和住户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信息的情况下,便收集人脸信息、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等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应当依法获取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检察官提醒,“人脸”“指纹”“DNA”等这些属于自然人的生物信息,是个人信息之一,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对涉及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的系统,应该在技术上、应用和管理上应该建立严格收集、利用、管理制度,防范个人信息、隐私泄露,杜绝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谋利或实施不正当利益行为。
公开听证:拟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联合监督机制
听证会上,围绕住宅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的门禁系统的必要性、个人信息的管理,是否存在泄漏风险,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如何监管等问题,参会代表进行了激烈讨论,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流,听证会达成了共识。一是辖区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的门禁系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涉嫌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共同加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触碰法律红线。
参会的行政部门在听证会上也达成一致意见,拟在近期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联合监督机制,助推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检察机关从保护社会公益的角度加强辖区住宅小区‘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规范使用,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大代表赵伟民表示,公开听证会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职能部门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全方位保护打下了基础。
编辑:王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