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收费播《我不是药神》,西安“小鸟观映”被判赔优酷5万

南方都市报APP • 新业态法治研究
原创2021-03-30 16:17

因不满自己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我不是药神》被擅自点播,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西安小鸟观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3月30日,南都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该民事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布,优酷公司获赔5万元。

优酷公司诉称,其支付5000万元版权成本,依法享有电影作品《我不是药神》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用户在优酷公司旗下的“优酷”平台观看涉案作品需要开通优酷VIP会员。小鸟观映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小鸟观映”App和线下私人影院,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收费点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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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公司认为,小鸟观映公司的行为,分流了本应属于优酷公司的观影流量,侵权范围广且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了优酷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小鸟观映公司赔偿优酷公司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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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鸟观映公司辩称,其在2019年5月初接到优酷公司律师函后即刻对App进行筛查及强制删除,尽到了管理义务;该公司实际也受竞争对手恶意竞争所困,不排除竞争对手或者版权方在App及网站上的恶意植入;该公司平台上的影院均为点播影院,观看方式为消费者到影院线下观看,即使侵权也不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放映权,优酷公司不享有作品的放映权,不是适格的起诉主体。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消费者通过小鸟观映公司运营的“小鸟观映”App系统可以预约在该公司线下门店观影,可通过包间内的设备任意点播涉案作品、随机拖动进度条播放作品、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作品,故涉案行为属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畴。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西安小鸟观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6000元、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并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不是药神》的播放服务。

3月30日,南都记者在“小鸟观映”App及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涉案电影《我不是药神》,结果均显示“该影片暂未上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西安小鸟观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2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与销售、网络技术开发、餐饮管理、票务代理、电影放映等。

采写:实习生 王玫清 南都记者 刘苗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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