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高空抛物罪”入刑实施首月,全国已有多人被判刑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1-03-31 16:53

3月29日,广州天河区华景新城芳满庭园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把从高空扔下的金属玩具枪砸中路人头部,导致流血不止送医治疗。这一事件引起关注,头顶安全该如何保障?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高空抛物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空白,也表明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行为的约束力更加强硬。

【回顾】

金属玩具枪从高层扔下

砸中路人头部致流血不止

3月29日上午,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芳满庭园B座楼下,一把金属玩具枪从天而降,当时一名女性从楼下经过,这把金属枪直接砸中路人头部,导致受伤流血送往医院治疗。

据了解,芳满庭园为高楼层建筑,最高为36层。南都记者从业主拍摄的图片和视频看到,从高空抛下来的是一把金属玩具枪,一名女子被砸到头部之后倒地,坐在路边等待120到来,旁边流了一滩血迹。当天中午12点左右,南都记者来到芳满庭园,现场的血迹已被清洗干净,现场仅剩下一个雪糕筒。

800x1067_60619336d1022.png路过楼下的一名女性被砸中头部。业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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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南都记者 何生廷/摄

“我们在业主群里看到有人被砸伤,还流了不少血,很生气。”业主蔡女士说,她在这里住了17年,这条通道每到放学时间,有很多小学生经过的,可小区内的高空抛物事件屡禁不止,“有扔菜刀、用过的卫生巾、还有抛屎的,各种各样的。”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这是小区内多个业主的共同感受。在芳满庭园随机采访时,有多名业主均表示对小区内高空抛物现象“很愤怒”。业主周先生告诉记者,小区内发生过多起高空抛物,在今年初,他的朋友带着小孩在芳满庭园空地玩耍,“突然,一个东西就砸在小孩的面前,幸好没有碰到。”周先生说,那次之后他朋友“被吓到了”,现在不敢往那块走。

负责芳满庭园区域的一名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从楼下抛下来的是一把金属玩具枪,重量还挺重的,“被砸中的也是小区的业主,她经过时,那把金属枪先砸中她的头,随后弹中手臂,然后才落到地上。”物业工作人员描述称,被砸中的业主走了几步之后,没法继续走,倒地靠着路基坐下,血不断往外流。

物业工作人员说,芳满庭园B座确实发生了多起高空抛物事件,从楼上扔菜刀这一情况发生在3月中旬,一对夫妻在家吵架,把菜刀扔下来了,所幸没有砸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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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景新城芳满庭园B座高层扔下的是一把金属玩具枪。业主供图

据介绍,事发之后,棠下派出所到场将那把金属枪带走取指纹。3月31日,业主蔡女士告诉记者,这个事情后续还没见物业服务中心公布,“哪一户扔的,还不知道。”

物业计划安装监测摄像头

解决高空抛物取证难问题

在芳满庭园采访过程中,南都记者从多名业主那了解到,多年来小区内高空抛物不断,该现象一直屡禁不止,多次向物业服务中心要求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哪户扔的,什么时候扔的,一查就一目了然。”

有业主反映,有的高层住户抱有侥幸心理,觉得扔东西下来,也查不到是谁扔的,“之前平台那,今天打扫完,第二天又出现一堆垃圾,都是从楼上扔下来的。”

在金属玩具枪砸伤人之后,物业服务中心一名江主任回应南都记者称,物业服务中心正在推进安装一批摄像头用来监测高空抛物,“至于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还是业主共同集资,这个还要讨论,看业主的选择。”该名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出一份公告来推进这个事情,要考虑资金问题、施工方、摄像头器材的采购。

南都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悉,对于“高空抛物”调查取证难、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等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的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是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是有必要扩大视频监控的范围和数量,对一些高层建筑要加大视频监控力度,消除监控盲区;二是要建立高空抛物坠物的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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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箕小区的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南都记者何生廷/摄

监控摄像头成为取证的一个有力武器。南都记者在广州市越秀区杨箕小区看到,该小区安装了多个朝上的监控摄像头,正对着小区高层建筑的外墙,用来监控“高空抛物”。在楼下遛娃的张阿姨说,如果有人从楼上扔东西,找物管查监控,“打破那些没有素质的人的侥幸心理。”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廖建勋律师认为,安装向上的监控摄像头,对减少高空抛物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考虑将这一项工作纳入配套措施,要求开发商在交楼时就已经完善了监控摄像头,“不过安装时,需要注意隐私保护的问题,要避开能拍到居民家庭的范围,还要规范好调阅监控视频的流程。”

高空抛物罪单独成罪名

多地已有人被判刑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人身损伤的案件不在少数,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对这一“陋习”起到有力震慑?

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强调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的抛物、坠物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不过,该意见主要从原则性上进行明确,在具体实施上仍有一定的限制。

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在以往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19年11月28日,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的梁某锋因与邻居有纠纷,在家中先后拿起1块瓷砖、1把不锈钢菜刀,从301房窗口扔向201房雨蓬上的被害人麦某,最终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梁某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不过该罪名的“起刑点高”,按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无法涵盖所有的高空抛物的行为。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成罪名,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从根本上改变了高空抛物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空白,法律惩治更加精准完备。

实施一个月来,全国也审理了多起高空抛物罪的案件,多名被告人被判处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施行首日,江苏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一时激愤将两把菜刀扔下楼,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3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因高空抛物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

3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父亲争吵,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砸下自家窗户,击穿窗户后坠落到楼下,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南都记者获悉,事发之后,芳满庭园的物业服务中心粘贴了《关于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该份通知上也特意提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新增追偿规则

致力于真正侵权人承担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这一“陋习”,除了刑事领域外,在民事领域的规定也越来越完善。刑民衔接,依法对高空抛物进行严惩,从根本上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高空抛物问题存在多年,在民事责任上的认定,不同时期法律依据,也有差异。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将“高空抛物”归入物件损害责任,其87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将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款也被称为“现代连坐”,也因此备受争议。

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表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赖芃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相比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规定有了几点变化,更为科学合理。一方面《民法典》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分担损失原则,致力于真正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致力于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坚持多元化的救济渠道,在被害人与建筑物使用者之间进行平衡。“这样有利于提高建筑物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督促建筑物使用者之间相互监督,并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赖芃律师认为,《民法典》新增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已支付的补偿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条款,这表明其他业主的补偿并非终局,真正的侵权人也并非就此了事,该规定明确其他业主的担责并非让真正侵权人逃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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