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子在被传唤至派出所后不遵守相关规定、不听从民警指挥,民警对其采取制止措施后致使该女子受伤。4月1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法院认为民警在徒手制止和控制该女子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不够科学和适当,因此判决四川省米易县公安局承担次要行政赔偿责任,赔偿对方8.5万元。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9日10时许,女子毛某某与魏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抓扯,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双方到攀莲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
在攀莲派出所办案区,毛某某与民警发生口角,不服从指令,民警要求毛某某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其拒不配合,紧紧攒住手机,并用胳膊拐民警。另一名民警见状,冲进来上前控制毛某某的右手,并对毛某某采取徒手控制和反手上铐措施。
毛某某在被民警合力控制过程中倒地,其倒地后仍扭动身体,用脚踢民警,民警遂对毛某某的双脚采取徒手控制措施。在此过程中,毛某某的左脚受伤。当日,毛某某被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多处挫伤(背部、左上臂、左肘、右腕、右膝),被人咬伤(右手)。2019年11月30日,毛某某出院。
2020年4月2日,毛某某委托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毛某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40%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45日。
2020年5月,毛某某向米易县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米易县公安局也未作出处理。2020年8月12日,毛某某向法院提交行政赔偿起诉状。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民警在制止、控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必然存在致伤违法行为人的风险和可能,若要求民警在此过程中使用的力度“恰如其分”,做到既制止、控制住了违法行为人,又让违法行为人“毫发无损”,显然无法做到。并且这既不符合常理和逻辑,也违背“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如此一来,必然造成有些人公然践踏警察的执法权威,并且形成效仿效应,使警察执法无从下手。
相反,若不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控制,可能造成执法行为的肆意、无所顾忌和野蛮,必然导致警察的执法行为失去理性、文明、正义的本质。因此,基于行政法治原理,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该案中,毛某某在办案区不遵守相关规定、不听从民警指挥,民警采取的制止措施并无不当。毛某某在被反手上铐倒地后,仍继续反抗,还用脚踢民警,民警才对毛某某的脚进行控制,其应对自己左脚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毛某某被反手上铐倒地后,危险性和对他人的威胁降低,民警在徒手制止和控制毛某某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不够科学和适当,未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造成了毛某某左脚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并且毛某某的损害后果与米易县公安局的执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米易县公安局应承担次要行政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米易县公安局赔偿毛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该院予以确认。该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毛某某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米易县公安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毛某某请求改判米易县公安局赔偿其受伤全部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米易县公安局辩称民警依法正确履行职务,无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案应驳回毛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该院亦不予采纳。
2021年2月24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马铭隆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