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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吴灵珊 实习生欧阳彤欣 4月8日,南都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深圳一男子因自身心情不佳,将座机、木桌等物从高空抛下,最终认定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南山区首次以“高空抛物罪”罪名作出的判决。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惩治更加精准完备。
据了解,该男子是南山区某酒店住客,因自身心情问题将客房专属的座机电话与木桌子从高层走廊抛掷出后掉落至酒店房客公共休息处。事发时,该酒店保洁员距离物件坠落地点仅有两米,闻讯赶到的酒店经理随即报警。
经审查查明,男子从高空中抛下各种物品至公共场所,其行为具备一定的危险性,且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虽未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所作所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既遂,当以高空抛物罪论处。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醒,无视他人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守住“头顶上的安全”,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
编辑:向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