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药业被罚7.6亿背后:垄断终由患者买单!将加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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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4-15 19:34

医药行业反垄断最高罚款纪录被再度刷新。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7.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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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扬子江药业回应尊重决定,服从监管,接受教训。目前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整改。

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


药品经销商乱价、窜货或遭断货,还有第三方公司监督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扬子江药业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多达300余种。根据不同药品在销售渠道、利润率、市场需求等差异,这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调整药品种类、范围以及转售价格。其中,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药品价格为重点管控对象。

在零售渠道,药品经过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等多个销售环节,抵达终端消费者。扬子江药业与上述各级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

2015年至2019年期间,扬子江药业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发放调价通知、销售员微信或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对此,约92%的被调查对象承认协议存在并予以执行。

为了确保协议得到有效实施,扬子江药业还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乱价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价等措施予以强化。

具体手段包括,扬子江药业构建完整的价格管控制度体系,精细化控制药品价格。同时在垄断协议中规定,一旦经销商出现乱价、窜货,将被扣发奖金、停止报销费用、断货等等;部分调价函包含威胁断货、取消经销商资质等内容。

对于各级销售人员和各级经销商,扬子江药业制定精细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比如以协议方式严格禁止经销商窜货,通过罚款等方式禁止各级销售人员窜货,还派人前往药店明察暗访价格。

此外,扬子江药业聘请中介公司统一监督线上零售价格。通报提及,2019年5月扬子江药业与某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该公司对其五种重点药品在天猫京东等网上平台的零售价格予以监督。协议约定,“互联网页面展示价格为协议规定价格,协议所有产品均为维价处理,直接把目前线上价格统一维护至协议价格”。

因此,某某公司定期向扬子江药业提交所有商家的价格信息监测及处理结果。事实证明,自开展监督后,各平台低价商家数量明显减少,价格日趋符合扬子江药业要求。


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造成药价显著上涨

据悉,扬子江药业是国内医药生产龙头企业,在国内医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曾获2020年中国品牌价值榜医药健康板块品牌强度、品牌价值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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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reya《全球1000强药企报告》。

据2020年全球投行Torreya发布《全球1000强药企报告》,扬子江药业排在第27名,为中国药企第二。Torreya估计,扬子江药业估值为440亿美元(约为2875亿人民币),收入约为120亿美元(约为784亿人民币)。

通报称,扬子江药业产品在市场上属于畅销产品。比如2019年,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胶囊在安定睡眠用药品类中排名第四。

在市场集中度较低、竞争激烈的药品零售市场中,零售终端服务具有同质化特点。鉴于扬子江药业及其产品的优势地位,经销商对扬子江药业具有一定依赖性,议价能力不足。同时,扬子江药业通过限制销售区域、严禁窜货、违约惩罚等措施,使得经销商只能遵守其产品价格要求,严重排除、限制竞争。

不止于零售市场,扬子江药业还将目光投向医院渠道药品采购。

扬子江药业曾在文件中分析了零售市场对医院渠道的影响,认为随着公立医院改革,医药处方外流是大势所趋,公司应重视零售市场,形成全国医院销售和零售一盘棋,医院零售分工不分家的营销局面。

此外,扬子江药业还发文要求加强价格维护,并启动前期较低交易价格记录的清除工作,以便应对后期带量采购、价格谈判中的价格采集环节。

相关经济分析证明,扬子江药业通过锁定零售渠道药品价格,保持甚至提高医院渠道的售价。市场监管总局以上海市为样本,模拟扬子江药业部分药品在2018年与2019年的竞争性零售价格,对比同期实际零售价、医院采购价,结果表明扬子江药业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造成了药品价格的显著上涨。

在市场监管总局看来,这种行为导致社会支出成本显著增高,直接增加患者负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出豁免被拒,称为防止低价竞争,鼓励投入

2020年9月25日,扬子江药业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两项豁免情形,提出豁免申请。

这两项豁免情形为,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为了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扬子江药业称,旗下产品散风通窍滴丸于2019年获批上市,因此,扬子江药业的行为是为了促进新药品成功上市并给予消费者更多选择。另外,固价、限价行为是为了防止经销商和药店低价竞争,从而鼓励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加强经销环节的投入,保证药品产品质量,从而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后认为,扬子江药业豁免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扬子江药业对五个重点药品的价格管控时间长达五年,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对市场价格影响较大,不属于“短期”和“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情形。

而且扬子江药业未能证明固价、限价行为提高经销商加强经销环节投入的动机和能力,以及相应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月8日召开听证会,办案机构与扬子江药业进行质证。

扬子江药业辩称并未实施垄断协议,对经销商和连锁药店设置的固定和限定价格条款不具有惩罚性,也没有收取过保证金,没有采取过惩罚措施,更没有停止供货。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调查显示扬子江药业在销售环节针对交易相对人设置各类惩罚措施,如扣发奖金、停止报销费用、断货等;还曾对某些不遵守其价格管控的经销商实施了惩罚。设置惩罚措施是为了保障垄断协议的实施。此外,本案垄断协议已得到有效实施,说明设置惩罚措施本身已有足够威慑力,无须通过实际执行来保障实现。

扬子江药业还表示,“排除、限制竞争”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扬子江药业产品市场份额较低,相关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而且产品出厂价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说明市场竞争充分,消费者福利上升。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应依法予以禁止。本案专家论证会讨论认为,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就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

至于出厂价,更多关系到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划分,而零售价才是决定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从经济分析来看,2015年至2019年期间,蓝芩口服液的2015年至2019年零售渠道出厂价、2018年至2020年终端零售平均价都呈逐年上升趋势。


7.64亿罚款创医药行业纪录

药品价格直接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大问题,反垄断执法部门曾多次表态将加强医药领域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覆盖面较广,且在调查初期具有不予配合、拖延检查进展等情节,但在案件调查后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案件调查进展,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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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扬子江药业发布声明尊重决定,服从监管,接受教训,并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整改。该公司称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理解,完善各环节管理,坚持质量至上,继续用高质量药品惠及人民生命健康。

据南都记者了解,7.64亿的罚款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医药领域开出的最高垄断罚单。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告诉南都记者,“这一数值几乎比过去几年医药行业所有罚单金额加起来还要高。”

近年来,医药行业垄断案件频发,执法部门几次开出上亿级的反垄断罚单。今年1月21日,因滥用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先声药业被罚1.007亿元,系2019年度销售额2%。

又如2020年4月,山东三家药企也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致使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价格飞涨,合计被罚没3.255亿元。这笔罚单当时创下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多项纪录——违法所得破亿、反垄断执法部门罕见作出顶格处罚决定。

此次扬子江药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罚上一年度销售额3%。中国政法大学讲师郜庆告诉南都记者,根据《反垄断法》,最高可以处以10%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的原因主要有垄断协议实施程度和效果、配合调查的态度等多方面的考量。这个比例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袁嘉看来,扬子江药业案的处罚不仅对医药行业相关经营者的价格管控策略会起到震慑作用,还为其他行业经营者作出了预警。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正平对南都记者表示,由于药品经销渠道特征,药企实施直接或间接的转售价格限制,很容易触发纵向价格垄断的风险。除此之外,如果药企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还应当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否则将受到《反垄断法》规制。

“这次重罚说明今年反垄断执法愈发强化,而且是在各个领域全面深入开展——不仅在社会关注度高的互联网领域,医药行业也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顾正平说。


垄断监管常态化,企业应当重视合规体系建设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多起平台反垄断执法案件。

今年3月,百度、腾讯、京东、滴滴移动、苏宁等12家企业因实施经营者集中未申报,被顶格罚款50万元。上周六,阿里巴巴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被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最近一周,先是电商巨头收到百亿反垄断罚单,而后医药龙头企业领到行业最高罚单,这一系列的执法动作释放了何种信号?

袁嘉告诉南都记者,这说明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具体抓紧落实“加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工作部署,未来随着反垄断执法力量的进一步增强,相信还会有执法案例在更多行业出现。

不仅在行政执法领域,南都记者注意到,企业间的垄断官司也此起彼伏。以扬子江药业为例,这家公司曾拿起反垄断诉讼武器维权,一审获赔近7000万元。

2019年,扬子江药业及其子公司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诉合肥和南京的三家企业,滥用中国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从事限定交易、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附条件交易等垄断行为,索赔高达1亿元。

2020年3月18日,南京中院判决,被告三家公司滥用中国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行为成立,赔偿扬子江药业6832万元。2020年4月,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目前,本案二审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医药行业垄断问题突出,相关企业如何避免“踩雷”?袁嘉建议各大药企应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从源头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在各自领域处于头部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更加谨慎地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经销商管控体系,避免出现反垄断风险。

郜庆认为,当前反垄断呈现常态化监管的趋势。企业应当提高反垄断合规意识,同时关注行业相关动态,主动自纠自查涉嫌垄断行为。

据南都记者了解,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发布地方反垄断合规指南。去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也就《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案公开征求意见,这部专门针对行业的指南有望尽快出台。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李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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