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获悉,69岁老人李某文因“贷款”纠纷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告上法庭。该行要求李某文偿还15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等74.6万余元。而李某文则称贷款资料均是银行客户经理伪造,其没有使用过贷款。
法院审理查明,经鉴定,相关合同、声明中所出现的李某文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经审理后判决李某文无需向银行还本付息。
银行起诉女子称百万贷款未还
据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交通银行与李某文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交通银行向李某文提供额度为150万元的个人循环贷款。同时,双方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李某文以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对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交通银行获得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交通银行起诉称,2012年9月4日,李某文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申请使用循环贷款额度,交通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其发放了贷款150万元,而李某文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对此,交通银行要求李某文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按照相关约定偿还利息、罚息、复利74.6万余元,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李某文答辩称,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只有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余所有贷款资料都是交通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辰背着她伪造的。其中,于某辰伪造了李某文六处签字,伪造了其丈夫曾某明签字,伪造了工作证明材料等。
李某文答辩还称,于某辰故意违反银监会关于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由夫妻同在银行专门房间办理签约,且必须留存监控录像、录音的规定,冒充其向交通银行办理贷款。同时与诈骗犯王某琴直接联系放款、还款事项,并且将贷款打入李某文并不知道也不认识的虚假的供货方、套路贷犯罪分子刘某男掌握的其父亲刘某江的账户。李某文称其没有使用贷款,也没有过还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中所出现的李某文丈夫曾某明的签名字迹与曾某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李某文签署《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在《提款申请书》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中的借款人签字处签名。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李某文陈述称,其签署前述两份材料时,材料均是空白的,材料中关于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及贷款发放金额等信息,都是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于某辰在李某文签名之后补填的。
经法院审查,《提款申请书》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载明的收款人为刘某江,2012年9月4日,交通银行向李某文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150万元,随即将该150万元划入刘某江的账户。而刘某江则是贷款中介人员刘某男的父亲。
字迹被鉴定不是同一人书写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交通银行还提交了《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以及《附加协议》,其中《附加协议》载明,北京写意空间家具经营中心委托公司负责人刘某江代为收取李某文家具款余款150万元,并载明了与《提款申请书》一致的刘某江的银行账户。交通银行以此证明李某文同意交通银行将贷款打入刘某江账户。
但经鉴定,《附加协议》中的“李某文”的字迹与李某文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而交通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辰已于2014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进行的谈话中确认前述李某文所说情况。同时,于某辰供述,其只见过李某文一次,“就是去面签”,《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提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李某文仅签字,“剩下的都是我们银行人填写的”。
此外,于某辰还透露,包括李某文的身份证、房产证、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以及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等材料都是贷款中介刘某男交给其的,审批贷款时,于某辰也按刘某男要求,留的都不是李某文而是王某琴的联系方式。
对此,2017年9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书》载明,针对于某辰及其所在支行存在的未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未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等问题,该局已暂停该支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六个月,并责令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对李某文循环贷款中所发现违规情况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2015年2月,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于某辰调离原岗位、通报批评并记过处分。于某辰已于2015年从交通银行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交通银行提交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李某文作出了授权交通银行将150万元的贷款汇入刘某江账户的意思表示,即交通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李某文已就150万元贷款的发放路径达成了合意。故该院认定交通银行向李某文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成,李某文亦不需向交通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同时,该院认定,于某辰在该案贷款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交通银行既存在对自身的员工管理不善、教育不足的问题,亦存在贷款审批及风险核查部门工作不力的问题。交通银行内控机制失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交通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交通银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实习生 周灵茜 南都记者 马铭隆
编辑: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