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质检副站长15年情人遭原配起诉,要求返还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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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4-24 19:18

胡某是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建局质检副站长,与妻子钟女士于1989年登记结婚。可在2003年,胡某认识了王女士,并和王女士保持长达15年的情人关系。

在2019年,钟女士发现了胡某和王女士的婚外情关系之后,找到王女士要求退回胡某给的钱财,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胡某与钟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199578.13元。

一审时,法院认定王女士应返还101328元给钟女士。为此,王女士提起上诉,并写下6000多字的上诉状,称胡某为出轨方,欺骗了她长达15年,她为了胡某离婚、流产,在这次事件当中,双方均有过错。

男子与他人保持15年婚外情

败露后“情人”同意返还6万元

据了解,胡某与钟女士早在1989年8月登记结婚。在2003年3月,胡某在一个培训班上认识了小自己12岁的王女士,两年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胡某、王女士双方在保持情人关系期间,胡某以转账、红包、消费等各种方式向王女士给付钱财。2019年3年,钟女士发现王女士与胡某的婚外情关系,找到王女士要求其退回胡某给其的钱财。

南都记者从案情材料获悉,面对指控,王女士认为,胡某在2003年跟她认识时,她是单身,而胡某故意隐瞒了自己已婚且有小孩的事实,采用哄骗手段于2005年与王女士确立情侣关系,并至王女士怀孕、流产。

王女士提到,2005年至2019年期间,胡某以与钟女士离婚、给予王女士生活补贴、营养补贴、经济补偿为诱饵,继续哄骗王女士与其保持情侣关系,“在玩弄她长达15年后,竟然联合钟女士来索要没有证据证明的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说。

在两人的婚外情关系败露后,经协商,钟女士、王女士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由王女士退回60000元给钟女士,钟女士不得在社会上闲聊有关王女士的任何负能量信息,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王女士与胡某及胡某的父亲断绝联系与来往,从此不再见面。

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手指摸。签订协议后,王女士陆续返还了共48000元给钟女士。后王女士、钟女士发生纠纷,王女士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为此,钟女士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胡某给付王女士的钱财合计199578.13元。对此,王女士提起了反诉,要求钟女士返还此前给付的48000元。

一审认定男子赠与无效

判决返还1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诉部分,本案立案案由系不当得利纠纷。经审查,王女士与胡某多年来保持情人关系,在此期间,胡某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给付钱财给王女士,用于维持双方的情人关系。

胡某的给付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以赠与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本案中,胡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其与钟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赠与的财产属于其与钟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钟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钟女士同意或追认,将本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的钱,擅自赠与王女士,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钟女士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经确认,王女士应返还149328元给钟女士。

而对于反诉部分,王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钟女士返还48000元,法院认为,王女士支付给钟女士的48000元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系钟女士、王女士经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协议,故钟女士收取王女士支付的480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

这一部分钱应在应返还的款项中扣减,故王女士应返还钟女士101328元。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女士返还101328元给钟女士。

败诉后被告提起上诉

称婚外情中双方均有过错

一审败诉后,王女士上诉称,自己只需返还12000元给钟女士。在长达6000多字的上诉状中,她详细记录自己与胡某长达15年的关系。

王女士说,胡某曾向她炫耀说,他给王女士的钱都不是工资收入,尽管花。为此王女士算了一笔账,在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胡某通过微信给她转账115928元,平均每个月8917.54元,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收入水平及合理、必要的生活消费水平,其所处分的显然不可能是其工资、奖金收入,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也不可能是生产、经营的收益。

王女士在上诉状中说,胡某故意隐瞒已婚且有小孩的事实,采用哄骗手段于2005年与王女士确立情侣关系,并至王女士怀孕、流产。胡某身为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曲江区住建局质检副站长),就持续时间之长而言,难道她就没有半点过错?在这次事件当中,双方均有过错。

在上诉状上,王女士表示,胡某经济上的付出与补偿有正当理由和事实基础,而且大部分是两人共同消费的,也有大部分是反供给胡某个人消费的。为此她列举了自己给胡某花的钱合计13万余元,包括购买爱马仕皮带、钱包、装修款、油费、茶叶等。

对于王女士的上诉,钟女士认为,自己丈夫胡某在与钟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女士保持情人关系,且向王女士赠与巨额款项,该行为不但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亦违反公序良俗,还侵害了钟女士的财产权利。故胡某向王女士赠与资金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而胡某述称,同意钟女士的答辩意见。此外针对王女士捏造胡某贪污受贿的事实,胡某表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二审改判应按协议履行

应返还剩余的1.2万元

韶关中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是:钟女士与王女士之间的《协议书》如何认定;王女士应向钟女士返还财产的金额为多少。

虽然胡某与王女士的不当交往违背公序良俗,但签订《协议书》系钟女士对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女士后对自身财产权的处分,该行为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故不影响钟女士、王女士之间《协议书》的效力。

钟女士与王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书》已明确“王女士主动退回属于夫妻50%的那部分经济,共计6万元整”,钟女士已签字,应当视为其认可该《协议书》的内容。

王女士也按约定支付了48000元给钟女士,剩下的12000元系由于钟女士与王女士的私人纠纷导致王女士没有如期履行,现王女士已承诺愿意履行剩余的12000元,予以认同。对钟女士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2020年12月15日,韶关中院作出改判,王女士应返还12000元给钟女士。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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