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泄露后如何维权?个保法二审:平台不能证明无过错应担责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1-04-27 13:12

当个人信息权益侵犯时,如何维权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和难点。

据新华社消息,4月26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拟新增规定——当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担责。有专家分析认为,此条修改或减轻了个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个人维权。

疫情爆发以来,新冠患者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而对于被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而言,维权的成本高且举证责任大。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据合规团队负责人申晓雨告诉南都记者,以往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证明责任往往是由个人信息主体承担,而非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一审稿规定,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草案二审稿则修改为,个人信息权益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到侵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申晓雨认为,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后,此条改动减轻了个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个人维权。

“这是从现实情况出发作出的规定,因为用户处于弱势一方。”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强调,此举体现了草案二审稿“加大企业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同时,如果事后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进一步澄清了,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找真正的泄露者索赔。

另外,申晓雨表示,举证责任的倒置可能会“倒逼”企业去做更细致的合规工作,包括合规工作本身的证明记录等。

南都记者注意到,针对广受关注的“撤回同意”,草案二审稿也做出修改。草案一审稿规定,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而二审稿修改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同意前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由“有权撤回”变为“便捷的撤回同意”, 申晓雨认为,草案二审稿将“撤回同意”的实操进一步细化——如果企业设置了过于复杂的撤回同意,用户可能会因此而被迫放弃撤回。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孙朝 南都记者 一炜 实生 樊文扬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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