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今日起施行,要警惕虚拟货币骗局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1-05-01 18:16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根据司法部官网公布的一组数据,2013年以来,我国非法集资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等均大幅度上升,2015年达到历史峰值。近年来形势依然严峻,金融风险迅速蔓延。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实践看,2016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案件数量和起诉人数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案件特点也反映出非法集资犯罪手段花样翻新、日趋复杂。

如何界定非法集资?《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这一条款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个要件:“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对于常见的涉嫌非法集资的形式,《条例》列举了五种类型,其中明确点名了虚拟货币,要警惕虚拟货币骗局。

《条例》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同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条例》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对于资金的清退,《条例》也作出了清晰的规定,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同样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涉嫌非法集资形式】

《条例》列举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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