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应慎重适用社区矫正
《细则》明确表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时,应当向拟确定为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了解被告人或罪犯的多方面信息,其中包括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对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建议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
若被害人在本社区生活,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还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
因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无法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说明情况。被告人或者罪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慎重适用社区矫正。
经常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对于如何交付执行和矫正接收,《细则》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细则》提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当地不适合作为执行地的,可以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执行地变更。
此外,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社区矫正对象禁止出境
《细则》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未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接受采访或接触上述人员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司法所提出相关建议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此外,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禁止出境。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告知社区矫正对象不得出境,办理限制出境相关手续,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督管理的,须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期限、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并要求其签署《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
一旦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采取拨打报警电话或者运用建立的相关机制,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矫正期限届满应办理解除手续
当矫正期限届满时,且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剩余社区矫正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进行解矫前教育,并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封存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档案
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细则》提到,要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其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方式,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为其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和宣告不公开进行,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应当专门保管,在解除(终止)矫正时,依法封存管理。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