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办法征求意见:法人刑事处罚信息永久公示,不得删除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1-05-12 20:39

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除另外规定,失信信息屏蔽或删除后,国家机关不再以该失信信息为依据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


不得以已删除的失信信息为依据进行惩戒

随着“十三五”规划收官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发布,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为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及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发改委制定上述管理办法。

所谓“信用修复”,就是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

失信信息则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对依法依规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和程序。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既定条件和程序,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被认定单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自移出名单之日起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保存10年,10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10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失信信息屏蔽或删除后,国家机关不再以该失信信息为依据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人的刑事处罚信息应永久公示

管理办法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被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被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被罚款 100 万元以上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属于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

在公示期限上,管理办法规定,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的公示期限为1年,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但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公示满3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自终止公示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 3 年,期间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若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较之严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年。修复机制与上述方法类似,但需公示满6个月;且修复后的保存期限为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期间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终身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永久公示,且不得申请终止公示。另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前1年内被处以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3 次及以上的,也不得终止公示。

管理办法还强调,应当永久公示的信息,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另外,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也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

管理办法还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对外公示;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 5 年;超过 5 年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


文/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尤一炜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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