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五部门出台“施工噪声十条”,从信用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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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5-13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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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之监管措施

过去两天,南都连续推出环境噪声扰民多篇报道,报道了7个施工噪声扰民案例以及相关部门的回应,引发共鸣。

报道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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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主动监督噪音扰民,是否有工作指引?南都五问相关部门

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中午或者夜间施工证明申请,记者采访时,有市民提出质疑,“只要申请环保部门就批准”。对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出具意见,需要相关工作指引来规范,环保部门对是否需要连续施工的工艺不具备专业的判断力。

那由哪个部门来对噪声作业及夜间施工工艺、持续时间合理性进行核定并出具意见?

住建局正制定相关细则 规范连续施工意见书的出具流程

2020年7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取消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噪声作业施工意见书》的通知。通知指出:

自2020年7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取消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噪声作业施工意见书》,改由工程监理单位对噪声作业及夜间施工工艺、持续时间合理性进行核定并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施工噪声作业情况、夜间施工工艺及持续时间情况按要求报送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提及,监理单位对其出具的连续施工意见书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出台相关工作指引,规范连续施工意见书的出具流程、载明事项等,并加强监督检查。

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了解到,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将于近期出台。

违法施工产生噪声污染 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5月13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2021年4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称“施工噪声十条”),从招投标、文明施工、降噪资金投入、执法、信用管理等环节实现建筑施工噪声全链条管理,保障市民生活安宁的同时,确保全市重大工程顺利建设。目前,该方案已经陆续发到各单位。5月13日,记者采访工地时,有施工单位拿着文件直呼“酸爽”,称“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格了”。

记者留意到,“施工噪声十条”提到,要将施工噪声防治费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专款专用,按照不可竞争费予以保障;严控中午和夜间施工噪声排放行为,加强对中午或夜间作业证明申请文件的审查力度;对在中午或夜间违法进行施工等产生噪声污染作业的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对噪声排放连续超标的施工单位进行严厉查处,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实施联合惩戒;利用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① 建立噪声工艺设备管理制度

定期公布全市范围内限制使用的高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以及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督促全市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工地的主要噪声污染设备管理,登记施工工地的主要噪声污染设备(包括运输车辆)。

②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费用保障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将施工工地隔声围挡、封闭式施工棚、噪声监测系统(包括视频)等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施工噪声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工程概算等环节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新招标项目,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过程中,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内容及其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不可竞争费予以保障

③ 规范作业证明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降噪措施应明确、具体,施工现场噪声影响情况明显超出防治方案范围的,应及时修改或编制专项方案,并由专家评审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严控中午和夜间施工噪声排放行为,加强对中午或夜间作业证明申请文件的审查力度。

同时,出台相关工作指引,规范监理单位连续施工意见书的出具流程、载明事项等,并加强监督检查。

④ 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将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纳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其公示和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优良工地评选等日常工作中。

⑤ 健全噪声排放公示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围挡和围墙等醒目位置,设置环保公示牌,对工程名称、使用机具、作业时间、联系方式、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中午或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等重要信息进行公示。同时,位于噪声敏感区或周边矛盾突出但确需夜间施工的,责成施工单位扩大公告范围。

⑥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根据执法结果,对在中午或夜间违法进行施工等产生噪声污染作业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并向施工单位的上级公司党委纪委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意见;对噪声排放连续超标的施工单位进行严厉查处,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实施联合惩戒。

⑦ 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巡查机制

根据施工噪声信访投诉情况以及高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加大对夜间施工工地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办理情况,严格对照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和文明施工的噪声污染防治标准,检查降噪措施落实情况。

⑧ 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和信用征信机构报送施工单位噪声污染违法处罚信息。

完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将施工噪声相关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记录违法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依法责令企业开展工地整改,健全施工单位信用管理机制。

⑨ 加大先进技术推广和扶持力度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安装噪声在线(包括视频)监测系统,统一接入智慧环保平台。

开展重点噪声控制工地封闭式施工示范工地建设,创建封闭式施工示范工地,督促全市符合条件的新开工轨道交通施工工地采用相应的封闭式施工技术。

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实施轨道交通封闭式施工技术、创建封闭式施工示范工地等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组织召开施工噪声防治座谈会,邀请环保专家现场指导;组织施工单位到施工噪声治理模范单位学、交流先进经验,指导各类工地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降低噪声污染。

⑩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生态环境加强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对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实时了解涉噪声的信访投诉情况。鼓励公众参与施工噪声治理,对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居民代表、物业管理处等多方参加的对话会、座谈会,搭建施工单位与周边居民沟通交流的桥梁,及时跟进政府服务热线、政府网站论坛、政府微信公众号等的涉噪声投诉内容,增进沟通交流,化解矛盾。


  • 噪音防治相关规定

深圳禁止中午或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

具有特殊需要等情形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申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8月修订),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中午”是指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23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其中具有“(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记者了解到,在2020年1月1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也曾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夜间施工管理严格查处施工扰民行为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全市建设工程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其中,十条措施中的第一条:要求严格控停夜间施工作业。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工程建设,原则上禁止夜间(23:00-次日07:00)施工作业。各在建工程,除盾构、应急抢险施工外,夜间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包括土方开挖外运、材料装卸、建筑垃圾清运等作业。施工现场除保障安全措施用电及必要的照明外,应中断施工用电,坚决落实停工措施。

未取得证明施工罚3万

一年内多次违法罚5万

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3万元罚款。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出现3次以上的,自第3次起每次处5万元罚款。此外,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市民如发现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问题,可拨打12369投诉。

统筹:南都记者 陈荣梅

采写:南都记者 陈荣梅 吴灵珊 蔡宇晴 谢萌 见习记者 覃仕林

编辑:李斌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工地噪音扰民治理深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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