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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黄良东 见习记者王玉凤 5月22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回应了近期市场对“伪市值管理”的关注,表示“伪市值管理”本质是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与相关机构和个人相互勾结,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股价,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境内外市场均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此前一天,证监会发布一宗私募基金实控人操控上市公司股价,以致投资者惨遭损失的案件。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郑某及其团伙与配资中介合谋,借入近4亿元资金和80余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大幅拉抬嘉美包装股票价格,后反向卖出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涉嫌操纵市场罪。期间,并伙同股市“黑嘴”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接盘,以致投资者损失巨大。
不久前,中源家居、ST华钰、东方时尚、维信诺、昊志机电、隆基机械、今创集团、法兰泰克、祥鑫科技、*ST众应等一众公司被推上风口浪尖。证监会持续表态,对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零容忍”,并决定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利通电子、中源家居等股票价格立案调查。
实际上,与21日证监会公布的案例相对比,同样是操纵股价,“伪市值管理”却牵动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或波及公募基金、券商资管,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非法操纵市场的黑链条危害性似乎更加隐秘。那么,“伪市值管理”黑色链条如何演变?法律又如何处置呢?
对“伪市值管理”等操纵股价零容忍
针对如何形成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良性生态,易会满提出要处理好四方面关系。其中,在谈及关于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的关系时,易会满表示,监管部门放得开需要建立在行业自己管控到位的基础上,行业机构必须牢守底线、诚信经营,提升自我约束能力。对于不守法经营、破坏市场规则的机构,证监会也将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严惩不贷,切实净化市场生态。
值得一提的是,会上易会满还回应了近期市场对“伪市值管理”的关注,表示“伪市值管理”本质是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与相关机构和个人相互勾结,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股价,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境内外市场均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对此证监会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对利益链条上的相关方,无论涉及到谁,一经查实,将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并及时向市场公开。
可以看出,上述表态其实已将伪市值管理背后的本质表述得很清楚。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副所长余凌曲对南都记者表示:“很多人打着市值管理的幌子去搞内幕交易,现有的法律对这类伪市值管理其实是能有效地实施打击的,比如说现在伪市值管理背后存在很多违法的因素,如信息披露的不公开、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现有的法律都能覆盖,但问题是如何强化监管。上述表态更多的是强调要把法律武器利用起来,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之类的行为进行精准打击,严防不法分子打着市值管理的幌子为所欲为。”
“中国在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立法方面较为完备,借鉴了很多国家的经验,但是执法上力度有待加强。美国资本市场有几千甚至上万人在做执法的工作,而我们这么大的资本市场, 执法人数要少得多。”余凌曲补充道。
私募基金实控人操控嘉美包装股价
5月21日,证监会发布一宗私募基金实控人操控上市公司股价,以致投资者惨遭“割肉”的案件。
据证监会发布,经监测发现,有不法团伙通过社交媒体非法荐股等手段,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股票的同时,其反向卖出相关股票非法牟利,导致个股暴涨暴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对此,我会稽查部门立即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协同开展线索分析和调查取证,并于近期配合公安机关将郑某团伙2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
经查,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郑某及其团伙与配资中介合谋,借入近4亿元资金和80余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大幅拉抬嘉美包装股票价格,并伙同股市“黑嘴”,利用直播间、微信群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接盘,其反向卖出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涉嫌操纵市场、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总体要求,按照“零容忍”工作方针,深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股市“黑嘴”等市场欺诈行为,持续塑造市场良好生态。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荐股”、“场外配资”,防止上当受骗。
嘉美包装“杀猪盘”过程触目惊心。去年9月9日,嘉美包装上演“天地板”。当日,一段举报网络直播荐股陷阱的视频在网上流传。从视频内容来看,一名疑似授课炒股的“老师”正在给观众直播,极力推荐嘉美包装。不少轻信的股民惨遭庄家“割肉”,据了解,当日开盘后嘉美包装股价迅速拉升,一度触及涨停,随后股价持续下跌,最终以跌停价收盘,振幅高达20%。此后该股票连续3日跌停,距9月9日股价最高点累计下跌达59%,投资者损失巨大。
“伪市值管理”牵动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
实际上,与上述证监会公布的案例相对比,同样是操纵股价,“伪市值管理”却牵动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非法操纵市场的黑链条危害性似乎更加隐秘。
2005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市值管理概念应运而生。股改之后,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逐步消除,原先的非流通股转变为限售股,在限售期满之后就可以上市流”通。
自此,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开始趋于一致,公司股票价格涨跌和市值规模升降逐渐开始牵动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市值管理实现企业内在价值的提升并在市值上表现出来,成了摆在所有上市公司面前的重要课题。
2014年初,大量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在此背景下,监管召集了部分商业银行和央企,讨论利用回购普通股进行市值管理的可行性和市场需求。当年3月,证监会也呼吁上市公司重视市值管理,希望对自己公司有信心并且有能力的上市公司,在市场低迷时通过回购股份来维护公司市值。
此后,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九条),其中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一节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市值管理正式写入资本市场顶层制度设计的纲领性文件。
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值管理”却逐渐变味。“国九条”发布的当年,证监会即通报了18例涉嫌市场操纵案,其中不乏打着股价维护、市值管理旗号拉抬操纵股价的案例。
公募基金、券商卷入,黑色链条如何演变
大股东增持、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常见的行为都是市值管理的手段。2013年,IPO公开发行暂停,PE机构退出受限,此时,上市公司却因此兴起定向增发、并购重组。该阶段,伪市值管理往往由持有上市公司的PE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成立并购基金,跟风或者盲目炒作题材,但实际并未实质性的规划,仅仅是从消息面上拉抬上市公司股价,PE机构在期间进行炒作和套利。
随着证监会对“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警惕,相关的“伪市值管理”行为已逐渐在国内资本市场淡去。而这次叶飞则又曝光出了近年来行“操纵市场”之实的“市值管理”黑色产业链条的演变。
此前,有券商分析过“伪市值管理”的两种模式。一是大宗交易商模式,具体由大宗交易商先在二级市场拉升股价,随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卖给交易商,交易商再随后卖出。双方分享收益。二是私募基金模式,即私募基金首先在二级市场建仓,期间上市公司配合发出利空消息压低股价。随后,私募基金拉升股价,上市公司配合发出利好消息。在股价上涨过程中,私募基金逐步卖出股票。双方分享收益。
2016年,证监会查处“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价格操纵”的第一案,涉案的上市公司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
从叶飞的爆料中所称的“市值管理”又掺杂进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两大要素。具体而言,由中介与上市公司敲定出资额等交易细节,上市公司配合出利好消息进行股价拉升。同时,由资方买入股票锁仓,达到减少流通筹码的目的,减少股价拉升时的抛压盘,减小资方后期对股价运作的阻力。最终上市公司股东套现的的所得再与资方按比例分配。
法律如何处置“伪市值管理”黑色链条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表示,“操纵市场罪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和管理层,根据《证券法》规定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如通过内幕信息一些牛散买入进行坐庄,这种操纵市场行为一般会没收非法所得、买一罚十;而上述“伪市值管理”属于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加入了上市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因素,则属于刑法的范畴。”
“两种情况有重要区别,如果是上市公司高层利益输送,则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罪。比如2008年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黄光裕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根据《证券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与《证券法》处以罚款不同的是,《刑法》规定操纵证券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情形 。
而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分别是“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控制信息操纵”、“恍骗交易操纵”和“跨市场操纵”。
金焰认为,“‘伪市值管理’加入了公司管理层因素,而且如果在新的黑色产业链条中,公募基金与券商资管也卷入其中的话,更可能涉及收贿,我觉得已经是属于操纵市场罪的范畴了。”
编辑: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