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经营困难 深圳拟规定工资最长不得超过20日支付

南方都市报APP • 深圳大件事
原创2021-05-27 21:52

南都讯  记者张小  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审议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继续取消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的规定。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今日审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初审意见报告。近年来,经济新常态、产业新业态对深圳劳动关系的影响日趋明显,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增强,涉及工资支付的劳资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员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修正案(草案)》调整了关于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修改为“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或者实际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但不适用于第十二条关于支付日延长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的将工资支付期限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有意见提出,此项修改无条件扩大了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不利于维护员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议审慎修改。经研究,在当前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的背景下,适当增加企业调整工资支付期限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对减少因未能及时发放工资待遇产生的劳资纠纷、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具有积极意义。但工资支付期限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活,无条件扩大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会对劳动者权益带来一定损害。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可以允许就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适当延长工资支付期限,以统筹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推动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

因此,建议不改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将第十二条中“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中的十五日延长至二十日,即:“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修正案(草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消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的规定。有意见提出,此项修改减少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收入,建议删除。

经研究,首先,《修正案(草案)》取消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加班工资的规定有上位法的依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不享受标准工时制下的相关加班待遇,与其工作特点是相适应的。因此,建议保留《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

编辑:李行

对这篇文章有想法?跟我聊聊吧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