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重发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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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6-11 16:24

南都讯 记者蒋模婷 近日,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重新印发了《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1〕1号)。这是广州市继原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办法期满失效后,根据广东省新的规定重新制定的管理办法。

此前,广东、广州分别制定《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和《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均已期满失效。

2020年12月底,广东省财政厅等四部门重新印发《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该通知对部门职责略有调整。鉴于穗财规字〔2019〕5号文已失效,为重新规范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广州市根据省的规定,重新制定了《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对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与失效的穗财规字〔2019〕5号文相比,重新制定的《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变化和亮点:

(一)享受补贴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目录进一步完善。结合广州市2020年的实施情况,新制定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广州市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目录。其中,“广州市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由2019年境外紧缺人才目录调至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境外紧缺人才目录在2019年基础上增加“集成电路”行业,原“文化创意”行业调整为“文化体育创意”,并在目录增加30个工种。

(二)进一步细化政策实施规则,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一是细化规则,如明确了申请人居民身份发生变化、获得人才资格所享受补贴的时点、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天数计算方法和对补贴的异议处理。二是简化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个人所得税数据,取消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申请材料。三是延长受理补贴时间。《管理办法》将受理期限由穗财规字〔2019〕5号文规定的次年7月1日~8月15日,延至7月1日~8月31日。同时,明确2020~2022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但对2023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不再设立补办申请期,不予补办。四是初审部门由原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改为区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复核。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纳税年度的补贴参照该文件执行。

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的补办申请,除受理时间为2021年7月1日~8月31日外,其余事项仍按原规定(穗财规字〔2019〕5号文)执行。

编辑:蒋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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