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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根据通告,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才会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此次两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通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根据通告,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也就是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才会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通告中指出,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编辑:向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