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公司宣传拍的肖像照,离职后能要求撤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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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6-22 12:55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朱晓瑾  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很多公司会在自己的公众号中对企业相关活动进行宣传,但在员工离职后,公司是否能继续使用其肖像照片拒不撤除?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离职员工要求公司撤肖像照遭拒

2019年9月,陈树(化名)入职意灵公司并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陈树在职期间,意灵公司发表多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对公司相关活动进行宣传,文章配图可见陈树全身照、背影照、侧脸照等。

2019年12月,意灵公司通知陈树欲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陈树要求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中含有其肖像的图片,公司表示“可以删除”。

但因公司未如约删除前述图片,陈树认为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316670元,以及公证费800元。

意灵公司则认为,意灵公司拍摄照片并发表于微信公众号期间,陈树未提出异议,系自愿参与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意灵公司仅为企业文化宣传、消息传播、资料记录用途使用陈树肖像,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此外,公众号文章保留时间短,未对陈树造成实质性损害,意灵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故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赔2800元

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照片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微信公众号文章使用含陈树肖像的照片是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必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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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袁玥主审了此案。通讯员供图

主审该案的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袁玥分析称,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肖像是否构成侵权,有必要区分在职期间与离职后两种情形。劳动者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拍摄相关宣传照片,视为以行动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使用其肖像;劳动者离职后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停止继续使用其肖像,用人单位不得再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在上述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本案中,陈树离职后,意灵公司未经陈树同意,基于经营需要在微信公众号中继续使用陈树肖像,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实施”范围,应当停止继续使用陈树的肖像。

意灵公司也提出了非营利性使用陈树肖像的抗辩意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删除了侵害自然人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存在大量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比如以丑化、谩骂、曝光或者是恶作剧的形式出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意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陈树肖像;意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树赔偿2800元(含公证费800元);驳回陈树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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