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钟楚曦将一美容诊所告上法庭,因公众号转载了她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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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6-28 16:07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自家公众号转载别人的文章,文中含有演员的照片,这样的行为是否会侵犯了肖像权?

南都记者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宗这样的案件,云南美诗沁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美诗沁公司”)在自家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文章,文章含有11张演员钟楚曦的照片,包括剧照、艺术照、生活照等。

2021年6月1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了此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美诗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钟楚曦赔礼道歉,同时向钟楚曦赔偿20020元(含合理开支),驳回钟楚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美容诊所转载文章惹来官司

演员钟楚曦起诉索赔10.1万元

据了解,美诗沁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医院管理等,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在自己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了一篇文章,原有的文章内包含有演员钟楚曦的11张照片。

此外,南都记者获悉,该篇文章底部是美诗沁公司的广告,表述有“试营业全院6折”“美诗沁集团强势入滇”“荣耀23年专注去眼袋”,并列出院内各医美项目的价格、联系电话、二维码、地址等信息。

演员钟楚曦认为,该美容诊所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照片进行广告商业宣传,侵犯了肖像权,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广告商业宣传,已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需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钟楚曦将美诗沁公司告上法院。

2020年7月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并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起诉时,钟楚曦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请求判令美诗沁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美诗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000元,合计101000元。

对此,美诗沁公司辩称自己并无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美诗沁公司认为,照片系钟楚曦在公众媒体发表或影视剧中的照片,随案涉文章转载而来,来源合法,且未修图篡改,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美诗沁公司的案涉文章的公众号点击量仅有185,在收到钟楚曦的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案涉文章,案涉文章存在时间短,并未造成原告实质性损害。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推广

法院判决应赔偿2万余元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本案中,美诗沁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案涉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并使用原告多张影视剧照、艺术照、生活照,用以推广被告医疗美容项目。

该行为会使不特定受众基于对钟楚曦的信任和喜爱,选择美诗沁公司相应产品及服务,为美诗沁公司带来潜在商业利益。

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美诗沁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钟楚曦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至于案涉文章内容是否为美诗沁公司原创,是否丑化原告形象等,并不影响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认定。

那么,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美诗沁公司侵权行为给原告钟楚曦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困扰,故对于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案涉侵权文章发表于微信公众号,故被告应于案涉微信公众号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与案涉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不相当,不予支持。

钟楚曦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能够通过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其肖像权具有相应的商业利用价值,被告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致使原告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应当对非法使用原告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经综合考虑,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20元的合理支出。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内容并不会使公众对原告产生负面评价,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且已经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故不予支持该诉求。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6月28日,南都记者查看美诗沁公司运营的公众号,其在3月17日刊发了一则道歉声明,称因公众号在转载前未征得钟楚曦本人的同意,因而侵犯了肖像权,特发文道歉。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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