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良东 华泽钴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二审判决书近日公布!根据判决,涉案上市中介担责比例调高,国信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由一审判决分别承担40%和60%的连带赔偿责任,改为均承担100%。此外,虚假陈述被公开揭露的日期从一审认定的2017年7月7日前移2015年11月24日(证监会立案调查日)。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表示,“揭露日“前移之后,股民索赔基准价调高6倍以上,获得赔偿也将大幅缩水。
一审认定的“揭露日”被前移
导致索赔基准价调高6倍以上
该案的一审法院为成都中院,二审法院为四川高院。
本案中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投资差额损失“基准日”两个概念备受关注。及根据最高法的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一审认定的“揭露日”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2017年7月7日),而二审则前移到华泽钴镍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日(2015年11月24日),这使得用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索赔基准日被一并调整。
二审改判之后,由于基准日的变动,索赔基准价水涨船高,相比一审认定调高了6倍以上。一审认定华泽钴镍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是2017年7月7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5日,索赔基准价格为3.72元;而二审改判“揭露日”更改为2015年11月24日,相应的基准日为2015年11月30日,索赔基准价格即为19.87元。
股民赔偿大幅缩水
有投资者获赔金额变1/10
2019年12月,一审首批投资者胜诉后,5000多名投资者在成都中院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华泽钴镍、国信证券及瑞华。一审判决后,国信证券、瑞华不服,以“揭露日”应认定应在立案调查公告日等为由提出上诉。
2020年5月9日,四川高院从首批百余名投资者中挑选三个示范案例进行立案,同年7月7日开庭进行二审。2021年4月8日,作出了最终判决。二审判决中,“揭露日”前移致使索赔基准价抬升,导致投资者获赔金额减少,更有原来一审绝大部分投资者失去索赔资格。
其中,股民周某获赔金额减少一个量级。周某买入华泽钴镍的平均价在21.22元,持股数量2200股,个人投资损失4.59万元。而根据一审认定的“三期一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核定股民周某的损失为3.55万元。而根据二审认定,尽管两所被告机构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均调至100%,但由于“揭露日”前置,核定股民周某的损失骤降至3288元。
而股民栗某则未达到索赔门槛。按一审判决,股民栗某的买入成本为17.39元/股,可获赔的股票数量为57000股;但在二审判决中,四川高院引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结果,认定“栗某并未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而产生损失”。
“揭露日”认定标准惹争议
律师:揭露力度要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警示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揭露日”的认定对于确定投资者损失范围、推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揭露日”的认定,一审趋向于揭露内容对市场反应是否明显。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证监会在2015年11月24日对华泽立案调查,但是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有权威媒体刊载报道华泽钴镍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同时从股价波动等市场反应看,仅立案调查当日华泽股价下跌,此后数日均出现上涨,达不到市场明显反应的程度。故一审认为,立案日不足以达到证券法所列举的“揭露日”认定标准。2017年7月7日,华泽虚假陈述首次全面在全国范围内揭露,符合“揭露日”标准。
不过,二审的“揭露日”认定则从不同角度出发,二审法院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考量:虚假陈述行为属首次被公开,但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在全国范围发行、传播;揭露对证券交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二审判决认为,2015年11月24日,华泽钴镍公告被立案调查、各大媒体已进行刊载,且被立案调查前,华泽钴镍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四川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再者被立案调查当日华泽钴镍股价逆市大跌,充分反映警示作用。就此,二审支持国信证券、瑞华的主张,进行改判。
对此,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根据《最高法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并不仅限证监会作出行政监管的日期,但一只股票被立案调查是否就是“揭露日”,还得取决于它的股价也没有受到影响。
金焰表示,“揭露日”的确定,除上述规定的应当满足首次性、全国性的要求外,一般理解还应当具备揭露内容相对具体明确,揭露力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警示以及揭露后股价有明显反应等相关条件。”
但是,在上述案件中,二审判决以华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为“被揭露日”,然而在证监会立案后,华泽股价仅第二天下跌,此后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大跌。两年之后,证监会预处罚坐实造假后,华泽股价才开始大跌。但是,二审法院最终还是接纳国信证券的辩解。
除了上述争议外,华泽案中两家中介机构的担责比例也是市场关注的核心,有媒体认为,在类似赔偿案件中,中介机构承担100%责任的判决并不多见。
据南都记者了解,华泽钴镍曾因官网欠费无法打开被市场戏谑地称为“最穷上市公司”,因多年财务造假,2015年11月,华泽钴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8年1月,证监对华泽钴镍作出行政处罚,并查明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未披露非经营性占用15亿资金、无效票据入账、虚假记载等多项违法事实。2月6日,*ST华泽董事长王涛遭终身市场禁入及顶格60万罚单。
2019年5月,华泽钴镍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而作为保荐人的国信证券、作为审计机构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分别于2018年6月及2019年1月被证监会处罚。其中,证监会对国信证券罚没2800万元,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编辑:柴华,李颖1,向丽宇,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