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种业侵权行为,最高法发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

南都N视频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1-07-06 12:38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扩展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针对恶性侵权行为,司法解释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该司法解释将自今年7月7日起施行。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表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增幅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统一和规范,法院在案件审判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有必要进行归纳总结,出台新的较为系统的司法解释,回应司法需求。

“针对当前种业领域侵权套牌等突出问题,司法解释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上述负责人称。

上述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扩展了保护范围,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第三条规定了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同时,为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司法解释第四条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许诺销售环节;第五条明确对种植行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生产或者繁殖行为,从而将种植环节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第八条通过规定帮助侵权,将品种权保护明确延伸到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以及提供证明材料等帮助环节。

此外,为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先行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等具体措施。针对恶性侵权行为,第十七条列举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明确对于多数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要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

编辑:程姝雯

南都N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
1